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岗位、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等)
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科(含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管理科(含价格监督、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稽查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与受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含食品流通安全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汉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洪水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高店市场监督管理所。
3.办公地址:海东市乐都区文化街13号人口大厦
4.联系方式:0972--8622299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执法职责: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5.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6.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0.按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
11.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12.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13.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
14.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
15.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
16.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执法权限:
负责区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岗位及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经核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并符合立案标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其分管负责人批准;
②执法机构分管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副卷;正卷顺序: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据材料、听证笔录、财务处理单据等;副卷顺序:案源材料、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听证报告、结案审批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2.《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3.《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4.《特种设备安全法》、《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5.《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6.《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7.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8. 《商标法》、《专利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申请)、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行政裁决:申请-受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答复-审理--调解-裁决。
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部门:海东市乐都区区人民政府
地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怡春路司法局
电话:0972-8627965
2.行政诉讼
部门: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地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祥福路
电话:0972-8622321
七、投诉举报
遇到问题请拨打0972-12345、0972-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