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我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按照清单管理机制,结合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根据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3〕114号)中省级清单的部分行政备案事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做出调整,修订形成《海东市乐都区行政备案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经

 

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已公布的行政备案事项实施备案管理工作,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备案。政务服务事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权责清单等各类清单中行政备案事项要与本清单保持一致。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实施规范,确定备案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材料、示范文本等要素形成办事指南。同时,压时限、减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实施部门不得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办理材料,不得超时限办理备案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防止以备案为名行许可之实。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要入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同时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办,办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行政备案设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协同联动,有效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本着便利企业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创新行政备案改革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清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海东市乐都区行政备案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共156项)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

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