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以解决城镇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充分尊重保障对象的选择权,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多渠道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充分结合乐都区人均收入及公租房分配入住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范围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乐都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无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维持家庭生计的营运车辆不在此列)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且在乐都区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乐都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乐都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在本区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无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维持家庭生计的营运车辆不在此列)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乐都区合法有效的户籍、人均收入不高于乐都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区无住房,且毕业五年内在本区首次就业,连续一年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无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维持家庭生计的营运车辆不在此列)的职工。

(四)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乐都区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乐都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区无住房且稳定就业、连续一年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无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维持家庭生计的营运车辆不在此列)的人员。

二、申请对象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城镇居民家庭(含低保、中等偏下收入)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和财产情况材料(个人承诺书);

4.家庭住房情况(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借住证明等);

5.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情况证明材料(豪华型车辆属二手车的提供相关购置票据及附证材料);

6.住房保障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等)。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

3.申请人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材料(个人承诺书);

4.就业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5.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存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证明等材料;

6.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借住证明等);

7.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情况证明材料(豪华型车辆属二手车的提供相关购置票据及附证材料);

8. 住房保障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

(三)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暂)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3.申请人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材料(个人承诺书);

4.就业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5.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存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证明等材料;

6.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借住证明等);

7.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情况证明材料(豪华型车辆属二手车的提供相关购置票据及附证材料);

8. 住房保障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单位按规定需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准入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1.初审:社区居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社区居委会须及时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终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采取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联席成员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产上市交易和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是否享有社会救助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等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车辆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障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查询申请人存款账户、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残疾人员信息。

其它需要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的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相关信息。

终审通过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在城镇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的基础上,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梯度保障,对其在市场租房居住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为10元/月.㎡。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为8元/月㎡。

(3)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为7元/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申请租赁补贴的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原则上要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35平方米。

五、资金保障

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区财政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六、动态调整

区政府根据乐都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以及住房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等因素,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为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七、发放程序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须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房屋权属证明(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等有关材料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区住建局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协议须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按月或季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住房租赁补贴直接由区住建局发放至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确保用于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八、退出机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对住房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九、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并追回住房租赁补贴,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依托大数据、云平台建设,实现住房保障信息与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协同。

建立健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能和程序,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