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乐都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效期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区司法局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3

 附件: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区政府

1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工作部门

3

海东市乐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4

海东市乐都区教育局

5

海东市乐都区科学技术局

6

海东市乐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

海东市乐都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8

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

9

海东市乐都区民政局

10

海东市乐都区司法局

11

海东市乐都区财政局

12

海东市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

14

海东市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

16

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

17

海东市乐都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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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海东市乐都区商务局

19

海东市乐都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20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21

海东市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海东市乐都区应急管理局

23

海东市乐都区审计局

24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海东市乐都区统计局

26

海东市乐都区扶贫开发局

27

海东市乐都区医疗保障局

28

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园区

29

乐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省市驻区单位

30

海东市乐都区气象局

31

海东市乐都区邮政管理局

32

海东市乐都区税务局

33

中国人民银行乐都支行

 

群团组织

34

海东市乐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35

海东市乐都区红十字会

36

海东市乐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