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乐都区禁养区内18家规模养殖场拆除补偿方案已经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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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区禁养区内18家规模养殖场拆除补偿方案

(区农业农村局 201912月)

 

根据《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牧局关于海东市乐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乐政办2017124号)和《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牧局关于海东市乐都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2018109号)的要求,将位于我区禁养区内18家规模养殖场进行了关停、搬迁、拆除,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转产搬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办发201976号)以及《关于下达全市禁养区148家养殖场关闭转产搬迁市级补偿资金的通知》(东财农字2019928号)文件,为依法依规稳妥统一规范做好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拆除补偿工作,切实保障禁养区内各养殖场的合法权益,制定拆除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4.《海东市乐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5.《关于进一步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转产搬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办发201976号)

二、补偿原则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补偿。在实际工作中把握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界定补偿范围和标准,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拆迁补偿工作。

2.坚持生态安全原则。做到整改与发展、生态与生产两不误,倡导生态健康养殖,推进畜牧业规模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公共环境安全。

3.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坚持一场一策、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养殖场相关手续、配合整改等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具体补偿方案。

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区农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养殖场资产进行认真评估,切实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建立监管机制,依照规定和程序,对补偿信息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5.坚持责任共担原则。坚决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由区政府多方争取资金予以部分补偿,鉴于长期以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未全面履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责任和环保义务,不同程度造成了环境污染,养殖户也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6.相关手续缺失补偿原则。土地手续、营业执照、动

物防疫合格证、环评手续每缺少一项则从实际需要补助资金中扣除5%

三、补偿内容及方式

1.明确界定补偿范国。此次补偿范围原则上界定在我区禁养区内18家依法关闭、转产、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

2.合理确定补偿内容。以关停前由区农牧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资产登记评估结果为依据,补偿内容重点是地上附着物、自主拆迁费用。

3.统一明确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按第三方资产评估值扣除政府财政性项目补助和扶贫资金及分红后的净值为基数,原则上不高于上述基数70%的比例予以补偿。为确保扶贫资金与群众分红不受损失,原则上扶贫资金及分红资金扣回后,按原渠道归还给区扶贫局,按扶贫资金使用要求统筹使用。

4.市区共同筹措资金。由市、区政府多方争取筹措补偿资金,对核准的补偿资金,原则上市级补偿总额的70%,区级补偿30%。

5.严格遵守补偿程序。认真宣传补偿政策,详细核实各养殖场基本信息、召开会议沟通妥当后签订补偿协议并要进行司法公正,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再予补偿,发放至养殖场账户。

四、养殖场评估

按照青海省农牧厅《关于核查全省禁养区内需关停拆除畜禽规模养殖场情况的函》的核查内容,由乐都区财政局、农牧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青海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位于禁养区内拆除的18家养殖场进行了资产评估。经评估,18家规模养殖场资产评估净值为5188.315906万元。

五、补偿金额

1.18家拆除规模养殖场资产评估净值:5188.315906万元;

2.历年来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投入养殖场扶持资金:1746.054万元;

3.整村推进入股扶贫资金:1017.68万元;

4.未分红资金:386.4112万元;

5.无手续扣除费用:60.9112万元;

6.18家养殖场实际补偿总金额:2054.0751万元;

7.合计补偿金额:3458.1663万元(整村推进入股扶贫资金+未分红资金+18家养殖场实际补偿总金额),其中:市级补偿2420.7164 万元,区级补偿1037.4499万元。

六、进度安排

1.1025-1031日:制定补偿方案;

2.111-115日:加强养殖户思想动员工作,取得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主动配合补偿工作;

3.116-1112日:待补偿方案审批同意后对补偿信息进行公开,并与养殖户签订补偿协议;

4.1113-1120日:发放补偿资金。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机构。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落实补偿工作方案,全力推进禁养区内18家规模养殖场拆除补偿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手机平台等载体,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准确解读补偿政策内容和补偿原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入场做好养殖场负责人思想工作,进一步讲解补偿标准及固定资产评估情况,确保补偿工作平稳过渡。

3.强化资金管理。坚持“规范操作、严格考核、公示公告”的原则,加强补偿资金运行和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位。

 附件:海东市乐都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转产、搬迁、拆除补偿资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