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

《海东市乐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方案》已经第1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真贯彻落实。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4

 

 

海东市乐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科学绿色发展,根据《海东市农业发展委员会、海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海东市六县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完善优化建议的通知》(东农发〔201838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和谐协调发展,推动生态建设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良性互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工作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污染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保护畜牧业生态,推动生态养殖业良性发展。

二、划定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

三、划定依据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1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08日)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2013108日)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49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328日)

《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海东市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范围

根据划分原则,我区畜禽养殖管理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适养区,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由于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林区、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乐都片区)等属于部门审批的区域未纳入禁养区范围,因此,禁养区总面积为300.86km2,占全区总面积3050km29.86%

1.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乐都片区)主城区内东至高庙镇柳湾村、洪水镇店子村,西至碾伯镇水磨湾村、雨润镇汉庄村,南至碾伯镇崖湾村、陶马家村,北至寿乐镇上李家村、高庙镇老庄村的核心区为禁养区,面积为102.52km2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具体为湟水河流域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为禁养区(与中心城区重合)。

3.乐都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禁养区,面积为42.79 km2

1)引胜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①上李家取水井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东、西、南、北渗渠边界向外径向距离100米的长方形区域,即宽260米、南北长410米的长方形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107km2。②王家庄取水井区1#-4#井在400m范围内作线性布井,则一级保护区范围:以4口井群线性外包线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200米的长方形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0.32km2。③熊家湾取水区为3口井,井间距小于400m,线性布井。则一级保护区范围:以3口井群线性外包线为边界向外径西侧距离150米,东侧200米,即宽为350米,南北长为800米的长方形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0.28km2二级保护区:由各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2000米为二级保护区,则三个取水井区的二级保护区范围重叠或接近重叠,由于水源地位于河谷地带,东西较窄,因此四个取水井区的二级保护区划分为一个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东西宽以河谷宽为界,上游北以上李家渗渠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2000米为二级保护区,下游南以熊家湾取水井区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200米为二级保护区,即北至龙沟门村,南至熊家湾沙沟,面积为6.401km2

2)下营乡上营村河流型人饮水源(水源地在上营村,解决上营、坑坑、白土庄、下营、卡金门、大庄、堡子、祝家、塔春、茶龙十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上游1100米,宽度为12米,水域面积为0.0132km2;陆域长度为上游1110米,宽度为150米,陆域面积为0.1165km2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3300米,宽度为50米,水域面积为0.165km2;陆域长度为上游3310米,宽度为200米,陆域面积为6.62km2

3)城台乡泉湾村河流型水源地(水源地在泉湾村,解决新庄、衙门庄、小沟、河东、河西、台子、城子、坝口、山城九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上游1100米,宽度为15米,水域面积为0.0165km2;陆域长度为上游1110米,宽度为150米,陆域面积为0.1165km2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3300米,宽度为50米,水域面积为0.165km2;陆域长度为上游3310米,宽度为200米,陆域面积为6.62km2

4)峰堆乡上帐房村水库型水源地(水源地在黄河滩水库,解决上阳洼、下阳洼、上一、上二、下账房、上账房、营盘、刘家寺、熊家、红沟门、李家、联村和碾伯镇陶马家、吴家新村、七里店新等十五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半径15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域面积为0.0707km2;陆域范围为半径200米,陆域面积为0.1256km2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入库河流上溯3100米的汇水区域,宽度为180米,陆域面积为0.558km2

5)瞿昙镇大石滩村水库型水源地(水源地在大石滩村水库,解决亲仁乡车路、魏家、杨家、周家、窑庄,亲仁乡车路、魏家、杨家、周家、窑庄,桃红营乡尹家、严家山、黑窑洞,蒲台乡圈窝、羊起台、赵宝湾、赵家坪、东台、小甘沟、寺沟脑、曾家坪等三乡十七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域面积为0.1256 km2;陆域范围为半径250米,陆域面积为0.1963 km2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入库河流上溯3200米的汇水区域,宽度为340米,陆域面积为1.088km2

6)蒲台乡新庄湾河流型水源地(水源地在新庄湾村,解决新庄湾、下半沟、大麦沟、头庄、化庄、山桃、上岭、中岭八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上游1100米,宽度为15米,水域面积为0.0165km2;陆域长度为上游1120米,宽度为180米,陆域面积为0.2016km2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3320米,宽度为40米,水域面积为0.1328km2;陆域长度为上游3330米,宽度为210米,陆域面积为0.699km2

7)蒲台乡辛家庄村喇嘛泉河流型水源地(水源地在辛家庄村喇嘛泉,解决千户台、侯白家、雷盛家、下沈家、双一、双二、高家湾七村的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上游1100 米,宽度为8米,水域面积为0.0088km2;陆域长度为上游1120 米,宽度为150米,陆域面积为0.168km2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3320米,宽度为15米,水域面积为0.0498km2。陆域长度为上游3330米,宽度为180米,陆域面积为0.5994km2

8)中坝乡中坝水库水库型水源地(水源地在中坝水库,解决洪水镇洪三、袁家庄、大寨子、吴家庄、上王家、下王家、河西、李家壕、马家营、店子、上窑洞、阿西、阿东、马趟、下街十五个行政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半径21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域面积为0.1385 km2;陆域范围为半径240米,陆域面积为0.1809km2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入库河流上溯3100米的汇水区域,宽度为280米,陆域面积为0.868 km2

9)中坝、蒲台十六村(央宗寺大沟)河流型水源地(水源地在央宗寺大沟,解决了中坝乡嘛尼台、交头、洒口、山丹坡、洪三、柏杨沟、何家山、确石湾、红庄沟、牙昂、中坝庄十四个行政村和蒲台乡地洼、范家坪两个村共计十六个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上游1100米,宽度为11米,水域面积为0.0121km2;陆域长度为上游1150米,宽度为150米,陆域面积为0.173km2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3300米,宽度为30米,水域面积为0.099 km2。陆域长度为上游3350米,宽度为180米,陆域面积为0.603km2

10)中坝、蒲台十六村(青阳沟)河流型水源地(水源地在青阳沟,解决了中坝乡嘛尼台、交头、洒口、山丹坡、洪三、柏杨沟、何家山、确石湾、红庄沟、牙昂、中坝庄十四个行政村和蒲台乡地洼、范家坪两个村共十六个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上游1100米,宽度为6米,水域面积为0.0066km2;陆域长度为上游1120米,宽度为120米,陆域面积为0.134km2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3320米,宽度为15米,水域面积为0.0498km2;陆域长度为上游3350米,宽度为200米,陆域面积为0.67km2

11)达拉乡扎子寺水库水库型水源地(水源地在扎子寺水库,解决达拉乡马趟、春洒村、共和乡张家台、祁家堡、拉日至许家寨等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半径15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域面积为0.0707km2;陆域范围为半径260米,陆域面积为0.2123km2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入库河流上溯3100米的汇水区域,宽度为300米,陆域面积为0.93 km2

12)共和乡桦林水库水库型水源地(水源地在桦林水库,解决桦林、虎林、拉科、大庄等村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半径17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域面积为0.0907km2;陆域范围为半径200米,陆域面积为0.1256km2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入库河流上溯3100米的汇水区域,宽度为260米,陆域面积为0.806km2

13)中岭乡龙王沟河流型水源地(水源地在龙王沟,解决中岭乡十三村的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上游1100 米,宽度为12米,水域面积为0.0132 km2;陆域长度为上游1200米,宽度为150米,陆域面积为0.18km2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3300米,宽度为30米,水域面积为0.099km2;陆域长度为上游3400米,宽度为200米,陆域面积为0.68km2

14)下北山五乡李家水库水库型水源地(水源地在李家水库,解决下北山五乡人畜饮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半径22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域面积为0.152km2;陆域范围为半径230米,陆域面积为0.166km2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入库河流上溯3100米的汇水区域,宽度为300米,陆域面积为0.93km2

15)高庙镇保家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圆心以100m为半径的两处圆形区域,面积为0.0628km2;二级保护区(水源地在羊官沟村,解决高庙镇保家、李家、大路、新盛、碾伯镇上寨、下寨等村人畜饮水):边界向外径向距离2000米为其上边界,下游井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径距离200米为其下边界,宽为洪水淹没区域,面积1.9467km2

16)洪水镇红三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圆心、以10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面积0.0314km2二级保护区(水源地在中坝乡红三村,解决红三、石岭子等村人畜饮水)边界向外径向距离2000米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以下游井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径距离200米为二级保护区下边界,宽以10年一遇洪水所淹没区域,面积0.5746km2

17)乐都区杨家水库水库型水源地:水库面积0.59km2,坝址以上流域面积1.89km2

18)全区有53处农村供水工程,其中千吨万人引水口十处,为重点水源地;其余43处为一般水源地。其引水口水陆域范围按照水库型、河流型(沟道)、机井型、泉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水陆域范围均为禁养区。面积为5.3233km2

4.湟水河干流两岸400米岸带内为禁养区,面积为20.32km2

5.乐都药草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青海柳湾彩陶墓地遗址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为禁养区(与中心城区重合)。瞿昙寺文物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为禁养区,面积为4.95km2

6.引胜沟、岗子沟、上水磨沟、下水磨沟等主要河流的干流两岸400米岸带内为禁养区,面积为130.28km2

(二)适养区

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在行政村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管理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适养区要求。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允许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农户散养,但必须做好污染防治。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未达到要求的实行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零”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已建成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在适养区,要合理布局,建立养殖小区,提倡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化、资源化利用。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污染物要必须达到排放要求。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限期整改和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工作,促进养殖业从禁养区向适养区转移,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负责把畜禽禁养、适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乡规民约》,开展乡镇自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细化措施。成立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和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乡镇、区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水务、林草、文体广电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乐都区规范畜禽养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抓好规划的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相应的措施,在充分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调研,树立典型,抓好示范,做好服务,推进全区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达标工作,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全程监控,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畜禽养殖规模场粪污生物发酵、有机肥制造和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广电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造成严重污染水质的养殖场給予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群众理解、支持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三)加强执法,形成合力。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产业导向,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用地备案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并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养殖行为,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

七、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包括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上简称养殖场)。

(三)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