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乐都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效期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区司法局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附件: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 区政府 |
1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
2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3 | 海东市乐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海东市乐都区教育局 |
5 | 海东市乐都区科学技术局 |
6 | 海东市乐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7 | 海东市乐都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8 | 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 |
9 | 海东市乐都区民政局 |
10 | 海东市乐都区司法局 |
11 | 海东市乐都区财政局 |
12 | 海东市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 |
14 | 海东市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 |
16 | 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 |
17 | 海东市乐都区农业农村局 |
18 | 海东市乐都区商务局 |
19 | 海东市乐都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20 |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
21 | 海东市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 | 海东市乐都区应急管理局 |
23 | 海东市乐都区审计局 |
24 |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5 | 海东市乐都区统计局 |
26 | 海东市乐都区扶贫开发局 |
27 | 海东市乐都区医疗保障局 |
28 | 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园区 |
29 | 乐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
| 省市驻区单位 |
30 | 海东市乐都区气象局 |
31 | 海东市乐都区邮政管理局 |
32 | 海东市乐都区税务局 |
33 | 中国人民银行乐都支行 |
| 群团组织 |
34 | 海东市乐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
35 | 海东市乐都区红十字会 |
36 | 海东市乐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