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乐都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3

 

 

海东市乐都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能和政府公信力,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政务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顺畅、便捷、高效,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部署和《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东政办〔201811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五个“为”要求,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原则,按照“谁设定、谁清理”的要求,最大限度精简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责任、转嫁矛盾而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最大力度优化证明材料开具的办事流程,切实解决提供的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让群众办事更方便、让企业办事更快捷、营商环境更优化,全力打造证明材料精简规范、办事流程方便快捷、服务群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清理原则

清理原则以“谁设定、谁清理”为基准,具体包括:

(一)合法原则。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类似要求的,服务提供部门必须明确需要收取的具体材料名称、要求、来源等要素信息。

(二)合理原则。凡各乡(镇、社区)实体政务大厅、村(居)便民服务站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结婚前未婚证明”“结婚前未生育证明”“某人腹中胎儿畸形证明”“品行端正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无精神病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某人是某人证明”“某某与某某在本地区同居证明”“某人健在证明”等推卸责任、转嫁矛盾的证明,一律取消。

(三)精简原则。凡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有效证照核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通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社保卡、学历证书、房产证、驾驶证等有效证照证明国籍、户籍身份、亲属关系、民族成份、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四)便民原则。凡对办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可通过部门内部调查、咨询其他部门办理的材料,一律取消;凡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

(五)共享原则。确需其它部门出具证明、批复、审查意见等的,由主办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向相关部门发起意见征询,各相关部门限时反馈,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凡由政府部门制发的证照批文,通过省、市、区网上办事大厅共享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清理范围

全面清理区级各单位(含所属事业、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各乡(镇、社区)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由第三方开具、出具或颁发的,证明行政相对人能力、资格、经历或确认某种事实、关系的证明、证照及盖章类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简单意义上的各类证明:如计生诚信证明、贫困证明、收入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二)各类证照(证件、证卡、执照):一是已通过信息库查询的,可供各部门共享核验的证照类申请材料:如结(离)婚证、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证等可在证照库中查询到的,无需申请人再次提供;二是虽未通过信息共享入库的,但可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入库或通过协调其他进驻部门进行核验的各类证照类申请材料: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三)确需其他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批复或审查意见:一是在办理某个事项过程中,确需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批复或审查意见,且通过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进行意见征询类的申请材料;二是须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方能提供的申请材料:如验资报告、测绘报告、资金证明等;

(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在实际运行中不起实质性作用的前置条件;

(五)认证结果、认证认可结论: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结论等;

(六)证明某个事物的来源、用途;对某些事实进行确认、印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保险费缴纳证明、身体条件证明、动物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等;

(七)其他证明材料:资质资格证书、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公证文书、登报说明等;

(八)青政办〔20180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清理(65-615日)

区级各单位、各乡(镇、社区)对在清理范围内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类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及对外开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深入自查清理,并于615日前将规范填写好的《本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等)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和《本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等)对外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报送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区编办),按期不报送的视为无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保留证明材料处理。

(二)集中审核(616-625日)

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编办)负责对需要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对保留的证明材料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取消和保留意见建议,列出《海东市乐都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海东市乐都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向各乡镇、各部门征求相关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再次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三)组织实施(625-730日)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将已征求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意见,并经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的《海东市乐都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海东市乐都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以一定形式对外进行公示,方便企业、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立足实际,积极开展清理。要立足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证明材料清理工作,在清理范围的证明材料,能够清理的一律清理,保证所有证明材料的清理不留死角。

(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证明材料工作对“放管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时间进度,提高工作标准,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三)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目标。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要精心组织实施本部门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逐项梳理;要细化工作任务,实化工作举措,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要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推进不力、推诿塞责的单位报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清理工作不彻底的,强化问责;对清理后又要求或变相要求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关证明的部门或个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附件

收取或开具证明材料清理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领导(签字): 联系人:

序号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

清理意见

其他说明

1

xxx证明(声明、介绍信、表......

xxx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年检......

xxxx局(中心、公司、社区、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青海省xx》)第x条第x......

取消(保留)

 

 

 

 

 

 

 

 

 

 

 

 

 

 

 

 

 

 

 

 

 

 

 

填表说明:

1.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按照本单位要求外单位开具的(收取证明)或外单位要求本单位出具证明(开具)材料标准名称填写;

2. “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仔细对照本部门主要职责和部门权力清单填写证明材料涉及事项的标准名称

3.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由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实施的,填写政府部门全称,由事业单位实施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全称填写,由企业实施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4. “政策、法律依据”填写开具证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具体到条款和内容;

5. “清理意见”填写取消或保留;

6.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指本单位意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其他说明:注明本证明材料是收取证明还是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