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做到“应出尽出”;对本单位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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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当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二)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负责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涉诉的行政管理业务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业务分管负责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是负责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一律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明确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各机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出庭应诉制度,按期参加庭审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区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抄告区政府法制办。

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束后,进入二审、再审、重审程序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继续出庭应诉。

(四)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熟悉案情。庭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发生迟到、中途退庭或临时更换出庭人员的情况并认真履行答辩义务。对于特别重大、敏感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应诉预案,保证应诉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健全沟通联系机制

行政机关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热点、难点问题多的行政机关应与人民法院交换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及被诉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书的情况,积极与人民法院就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原因进行沟通交流,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

(二)完善备案登记和报告制度

行政机关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生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人民法院的裁判或决定文书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行政机关在每年1220日前,将本年度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予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予以全区通报,同时,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案件数与年度本机关被诉行政案件数的比例高低将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一。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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