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区水务局制定的《海东市乐都区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海东市乐都区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
为促进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乐都区加快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重点任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验收是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对建立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条 河长制工作验收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责任单位组建河长制工作验收小组。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河长制办公室对全区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验收;
(二)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河长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条 验收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验收内容
(一)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情况;
(二)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情况,是否明确牵头职责、组成人员工作,是否搭建工作平台;
(三)建立乡(镇)河长体系情况;
(四)落实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编制(相对固定)、办公场所(相对固定)情况;
(五)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情况;
(六)公布中小河流、水库、淤地坝、灌渠、水源地、湿地名录、设置河长公示牌情况;
(七)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情况。
(八)落实中小河流、水库、淤地坝、灌渠、水源地、湿地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情况,是否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九)落实中小河流、水库、淤地坝、灌渠、水源地、湿地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中小河流、水库、淤地坝、灌渠、水源地、湿地管理保护投入机制情况;
(十)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情况。
第七条 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公布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