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农牧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乐都区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乐都区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农牧业保险工作坚持从我区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需求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实际出发,按照“低保障、广覆盖、易操作”和“确保续保、逐步扩面”的思路稳步推进。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区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费和配套政策支持等手段,引导和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和保险公司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对农牧业生产风险管控能力。
市场运作。农牧业保险业务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险承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自主自愿。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各方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区农牧、财政、气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方案制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以及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保费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
1.补贴品种。种植业补贴品种为小麦、油菜、青稞、蚕豆、马铃薯、玉米、露天蔬菜、温棚、中草药(新开办)9个品种。
2.保费补贴区域。传统品种按照“确保续保、持续扩面”的原则,在优先承保往年已开展地区承保品种和承保规模基础上,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推进整村参保和覆盖全区的目标。
3.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大田作物、露天蔬菜的保险责任指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冻灾(仅承担苗期导致的损失)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后的赔偿责任;旱灾和病虫草鼠害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40%(含)以上后的赔偿责任。
(2)温棚保险的保险责任指因火灾、雹灾、暴雨、洪水、风灾、雪灾对承保温棚及棚内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冻灾仅承担对棚内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4.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种植业大田作物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每亩具体保额:马铃薯400元、小麦300元、油菜300元、青稞300元、玉米300元、蚕豆300元、露天蔬菜800元、中草药2000元(新开办),温棚为0.5亩/栋4000元(为墙体、薄膜、棚架和棚内作物各项保险金额之和)为基本单元,依次累加。
5.保险费率。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小麦、油菜、青稞、蚕豆、马铃薯、玉米、露天蔬菜、中草药均为8%,温棚为5%。
6.保费补贴比例。小麦、油菜、玉米的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区级财政补贴2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马铃薯、青稞的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1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蚕豆的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80%,区级财政补贴1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露天蔬菜、温棚的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60%,区级财政补贴2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20%。
(二)养殖业保险(不含藏系羊、牦牛)
1.补贴品种。常规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能繁母猪、生猪、藏香猪、奶牛和冷水养鱼、家禽6个品种。
2.保费补贴区域。奶牛、生猪、藏香猪、冷水养鱼在下达任务计划范围内面向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户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愿保尽保。
3.保险责任范围。常规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承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1)疾病、疫病。主要包括能繁母猪、奶牛、生猪、藏香猪和家禽的疾病、疫病,冷水养鱼承担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冷水养鱼只承担洪水责任造成的损失。
(3)意外事故(不含冷水养鱼)。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政府强制扑杀(不含冷水养鱼)。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上述疾病、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奶牛、生猪、藏香猪、家禽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物化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高产奶牛每头10000元、低产奶牛每头4000元、生猪和藏香猪每头1000元、冷水养鱼每立方米165元(包括冷水鱼、养殖网箱)。
5.保险费率。能繁母猪、奶牛、生猪、藏香猪和冷水养鱼的保险费率均为6%,家禽的保险费率为8%。
6.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奶牛、生猪、藏香猪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养殖户承担20%;冷水养鱼养殖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70%,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20%。
(三)进一步探索价格指数保险
积极鼓励开展创新,依据我区实际推进价格、指数、产值类等新型保险,具体补贴事项由当地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确定。
(四)承办机构及承办时间
1.承办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
2.承办时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种植业大田作物及温棚保险签单工作于2017年7月20日前结束;养殖业保险签单工作于2017年年底前结束。
(五)保费结算
区财政按照本方案下达的保险计划一次性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划拨给人保财险乐都支公司。区财政在安排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时,要按照“确保续保,逐步扩面”的原则,在确保上年度已承保项目的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结合年度新增项目,足额安排年度补贴资金。人保财险乐都支公司坚持“见费出单”,农牧户及合作组织保费未全部交清,保险经营机构不予出单。保险经营机构每年年终按照实际承保情况与各级财政进行结算,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结算,若有结余,退回区财政或结转下年,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我区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继续安排使用。
(六)理赔服务
1.总体要求。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经营机构查勘定损;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疫情时,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区政府牵头,保险机构和区农牧局、财政局、经管站、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气象局、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村协保员、参保农户代表共同处理,根据情况聘请专家参加查勘、定损。
2.损失核定及赔偿。具体损失核定及赔偿按照报备中国保监会的对应条款为准。
四、保障措施
开展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支持农牧业发展的保护体系,是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是维护农牧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参与农业保险的有关各方要切实提高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区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乃刚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马元平 区农牧局局长
侯子才 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贺鹏祥 李家乡乡长
朵春英 中岭乡乡长
王桂林 马厂乡乡长
张经毅 芦花乡乡长
保守军 马营乡乡长
李淑梅 共和乡乡长
张金泽 达拉乡乡长
安玉萍 下营乡乡长
时盛利 峰堆乡乡长
谷成峰 瞿昙镇镇长
贺连昌 蒲台乡乡长
罗丹扎喜 中坝乡乡长
文 鹏 寿乐镇镇长
刘文军 区气象局局长
李国秀 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钟生岳 人保财险乐都支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马元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种植业、养殖业、温棚保险承保理赔等日常工作。区农牧、财政、气象、经管站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积极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推动区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区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涉保工作的乡(镇)和村成立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农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农户保费以乡(镇)为单位收取,由乡政府统一缴区保险公司。在种植保险推进中,以整村推进的模式,优先安排集中连片种植专业合作组织、土地流转大户以及以村为单位整体承保;在养殖业保险推进中,优先安排专业合作组织及养殖大户为单位整体承保。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农牧部门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在各地的推动,确定保险品种及补贴区域,积极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农牧业防灾、防疫工作,监测和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监督因疫病、疾病导致病死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办法和具体措施的制定,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督导落实区财政补贴资金。区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发生灾害后及时出具灾害情况说明。保险经营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险种及风险特点,积极按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承保任务,发挥承保主体作用,认真做好承保、查勘、定损、赔偿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三)完善理赔机制。建立农业专家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机制,组成农业保险专家协作网,对于重大灾害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决农险服务中遇到的农业知识、损失原因界定、防灾减损等实际问题和困难。保险经营机构在定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采纳专家意见,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农牧户权益。
(四)建立基层服务体系。各级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承办公司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在办公地点、人员聘用方面给予支持,共同建立服务于广大农牧民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海报等媒介,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和农户,引导和调动广大农牧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提高农户对保险的认知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乡(镇)和村要结合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协同保险机构共同将农业保险政策及具体的承保、定损、理赔情况公开公示,切实将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牧户。
(七)建立考核机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乡镇,要将此项工作的推动措施、目标及效果列入政府加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五、其它要求
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时,在区级财政和农户保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超出本方案财政补贴总额须报经区财政局、区农牧局批准后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