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动态化规范化管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低保工作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8)、《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33)、《关于印发海东市精准扶贫攻坚方案(2016-2020)的通知》(东发〔20168)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17年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依法行政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落实原则。

()坚持“户为单位、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和保障金额按收入补差原则。

()区民政部门负责开展低保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低保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村()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动态管理的对象和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除“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和长期需政府救助的人员之外,保障期限最长为一年。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要件。

()城市低保

1.在我区已纳入城市低保一年及以上、现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438元的家庭(20164月在册的低保户),需提交以下资料重新核定:

⑴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里需说明申请理由,家庭成员身份与现况)

⑵乐都区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承诺书;

⑶乐都区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2.其他我区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认为符合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438元的家庭,依照“随时申请,按季审批”的原则,按 “动态管理实施步骤”中的程序进行。

()农村低保

根据省市精准扶贫“两线合一”要求,我区2016年度已脱贫的精准扶贫户中有330850人属兜底性低保户,这部分农户可按农村低保政策规定,重新按“动态管理实施步骤”中的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后,分档补助,将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中来,以切实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含现有精准识别户)标准为:

1.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能力的重点保障家庭),每人每年补助2976(248//)

2.年人均收入在500-240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导致生活贫困的基本保障家庭),每人每年补助2400(200//)

3.年人均收入在2400-3320(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一般保障家庭),每人每年补助960(8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所需家庭、个人资料,不配合核查,工作人员不了解、找不到人的空挂户。

(二)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抚养就学子女的单身母亲除外)

(三)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四)户口在本乡镇而长期(一年以上)生活在外地、人户分离的。

(五)子女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或经商办企业,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六)购买营运性车辆(公交车、出租车、客车、货车等)和拥有轿车的。

(七)经常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安全引起公愤,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八)银行存款城镇超过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农村超过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按成员合计2倍以上的(含股票及有价证券);豢养宠物和大办婚丧娶嫁的;经常出入高档餐馆、娱乐场所的。

(九)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 除个人居住外有多余私产房和承租房的或者家中有门面等经营店铺的。

(十)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零售、烟酒百货、餐饮、美容美发、汽车修理、打字复印等)的,有租赁收入(如房屋、场地出租等)、或承包入股经营等投资行为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十一)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以及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导致无法查清家庭收入和家庭状况的。

(十三)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拆迁、征地受益户不得享受城市低保。

(十四)依据东办发〔200413号文件关于“农业户口转入非农业户口后,原有承包土地未作调整的,也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规定,200441日以后的农转非、小城镇户口,在原籍原有承包土地未作调整的。

(十五)已纳入五保、孤儿、单亲保障范围的。

(十六)其他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城乡低保享受标准条件的,如属年轻劳动力且无特殊困难的家庭、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低保享受人已安排工作的等。

四、动态管理实施步骤

2017年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从2017410日开始至530日结束。具体工作按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学习宣传(4月10-14)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乡镇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职责,认真组织乡镇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学习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好各项规定,把责任细分、工作细化,把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核对、审核等工作落实到人。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把新的政策要求宣传到村(社区),使广大城乡居民明白什么是低保、什么人应该纳入低保,确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中来。

()受理申请 (4月15-24)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申请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新申请对象(户主)提出入保申请时,需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或受委托村()民委员会)携带、填写以下资料:

1.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里需说明申请理由,家庭成员身份与现况)

2.需携带的证件:

⑴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2)

⑵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2)

⑶申请人近期1寸照片3张;

⑷属重度残疾人的需出具残疾证原件、复印件(2)

⑸患重病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2)

3.如实填写下表:

⑴乐都区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承诺书;

⑵乐都区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批表。

以上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将原件返还申请人并填写《低保受理登记表》;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不一致或不实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请人补齐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会成员中有近亲属申请低保的,需填写《青海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进行申明登记。

()初审(4月25-5月14)包含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初审三个步骤,具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委会配合。

1.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协助下,对每个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通过入户、走访邻里、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查表》或《入户调查表》,并与被调查人在调查表签字确认。

2.民主评议。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协助下,以村()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会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村干部、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参加人不得少于20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家庭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乡镇要重新调查评议。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确定享受类别。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在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 内容包括低保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纳入理由、三级信访举报电话等,同时对公示要进行拍照存档。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5月15-5月30)区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比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经区民政局调查且“青海省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审核通过的,批准纳入低保,确定保障金额,并在区、乡镇、村()委会进行7天公示。不符合条件未批准的,应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将动态的低保对象及时在《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停发和录入,确保准确无误。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各项责任。全面落实乡(镇)政府管理低保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环节的工作职责,确保低保管理工作每个环节有人负责、有人做事。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严格认定程序。各乡镇要遵循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户申请、入户查、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三级公示、三榜定案” 的低保对象认定程序,确保低保对象的准确性。特别是入户调查后的民主评议,要清楚只是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评议,不能“以评代定”。

(三)规范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要求,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必备条件之一,“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结果报告》是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填写的《乐都区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承诺书》如与《核对结果报告》不属,依据“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所需家庭、个人资料”之规定,不予审批。

(四)做好安排解释。动态管理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民政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安排具体工作,指导好全区动态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原城乡低保对象及新申请对象,各乡镇要耐心做好工作,确因刚性支出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以实施临时救助,避免产生新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

 (五)建好档案按时上报。档案是低保统计查询、分析决策、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要做好动态管理中产生的各类纸质、电子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内容规范一致。并在520日前按要求整理后,以文件方式上报区民政局。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