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青海丽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砼构件及水泥制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325-202432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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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滨河路11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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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丽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砼构件及水泥制品生产项目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店镇西门村

青海丽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海环源生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3亩主要配置水泥制品生产线3条及相应附属配套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建筑用化粪池6000m³、检查井1.2万m³、U型水槽3万m³。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三条生产线均置于全封闭厂房(其中进出口设置软帘),运输时毡布苫盖,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排放要求。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拉远处置,不外排;搅拌机冲洗废水收集至简易钢制沉淀池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砼构件养护水自然蒸发,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措施。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送至附近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钢筋边角料回收给原厂家;不合格产品由海东市平安区海芳建材销售部回收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声环境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标准限制。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各种事故带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

(七)本批复未及事项须按《报告

报告表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