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和影响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6月21日我局对乐都区柳湾液化气站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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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 | 关于乐都区柳湾液化气站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乐环〔2021〕51号 | 2021年6月21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