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治理欠薪工作的几点思考
浏览:6725次 时间:2019-12-05 来源:乐都区政府

副区长 张攀杰

 

近年来,乐都区作为海东市核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各项事业发展正步入快车道,城市建设更是日新月异。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数越来越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和奉献,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务工收入是农民工家庭生活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其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是各级党委、政府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能够使广大农民工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基本情况

2019年,乐都区共有劳动密集型用工单位497家,用工人数达30860人,其中:工业企业27家,用工人数达2160人;商业企业120家,用工人数达6000人;建设工程企业105家,用工人数达15750人;餐饮企业65家,用工人数达1950人,其他企业180家,用工人数达5000人。

2019年,全区共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860.63万元(其中保函1191万元),返还994.08万元,累计缴纳保证金5961.81万元。截至目前,全区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件,结案25件,涉及金额386.82万元,涉及人数703人,其中移送公安机关6件,涉及金额93.4万元,涉及人数173人,清欠率100%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总体来看,通过相关部门大力配合,协同查处,战线前移,将部分欠薪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根治欠薪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原因,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且解决难度较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和困难:

一是合同管理存在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包合同不规范,结算约定存在缺陷,在工程量结算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不进行核算,导致农民工工资讨要无门,相关部门在处理案件时无法认定责任主体,造成拖欠农民工资案件易发、频发。

二是项目缺乏风险评估。施工企业和承包人缺乏风险意识,往往没有进行详细预算,对原材料、人工成本、天气因素、安全事故等风险评估不足,随意承包工程。一旦市场波动引起原材料、人工等上涨,雨季误工等因素导致工程亏损,包工头开始逃避责任,既不给农民工出具欠条,也不核算工程量,有的甚至克扣工量、工资,处理欠薪问题时态度消极、不积极配合,甚至有拒不到场等情况发生。

三是项目违法转包管理混乱。少数总承包企业管理不到位或疏于管理,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再层层转包给小施工队,企业只收取管理费,对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没有约束能力,而且中间经手的大都是“皮包公司”,他们靠转包牟取暴利,通过各种途径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来维持资金的运转。

四是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监督不到位。部分建设单位只重视建设进度,无视合同付款进度,导致工程建设进度与付款进度不对等,对拨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款的使用去向、是否先行支付民工工资等事项的监督缺失,这也是造成施工企业为讨要工程款煽动农民工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原因之一。

五是垫资施工产生欠薪。多数开发商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往往以工程质量、工程增量核算不清等为借口,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六是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劳务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建设领域中各种层层转包的不规范行为,加上农民工未与雇主签订合同,使农民工不知道应找谁讨要工资,没有明确的被告,必然导致诉讼上的困惑。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又是实行二审终审制,这样会使案件拖得旷日持久,不利于农民工维权。诉讼至法院的农民工工资纠纷案,要么欠薪主体不确定,要么没有欠薪凭据,要么欠薪主体因欠债较多“下落不明”,法院很少能短时间审理终结。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压实主体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巡查工资,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招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和总承包人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转包、挂靠、分包工程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严肃查处垫资承包的合同方式,对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及时纠正治理。对因转包、分包造成的欠薪问题,明确主体责任后,督促行业部门全程负责清欠。二是在检查中发现或收到欠薪投诉后,及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研判,先行限时处理,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解决,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协调、早处置,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大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对各用工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引导企业走正规渠道,规范招工、合法用工,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存在包工包料现象,和自然人签订承包的合同中不允许签订整体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劳务费和质保金的现象,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

(二)强化制度意识,提高执行能力。始终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放在首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大力推进农民工资实名制,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项目保证金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示、月工资发放、工资专用账户建立等情况的动态监控。二是严格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资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没有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企业,坚决不予下达开工通知书;对已开工建设且没有缴纳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由相关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并责令其停工整改,待足额上缴后方可开工。三是加大对欠薪高发领域项目的监管,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要求新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担保等方式,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还。四是工程建设领域各施工单位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监察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

(三)健全完善制度,保障合法权益。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从体制和制度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规定凡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瞒不报的视为违规,给予不同程度处罚,并纳入到企业诚信范畴中。与此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和制定偿付计划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权。二是建立健全企业佣工制度。规定所有用工单位不得自行招工,一律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可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保事项等一并提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从源头上防止拖欠行为的发生。三是健全建设单位代偿机制。要紧紧抓住建设单位这一根本源头,人员工资由施工单位单列预算,报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人员工资有钱发放,若不单列划拨或预留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追究建设单位连带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强科学决策,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在工程管理上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带好头。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维权意识。加大法律普及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方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的意识,增强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能力。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特别是建设方、施工方要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对施工企业的法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行业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懂法、守法,教育各方信守合同。二是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和增强维权意识,主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兴办农民工法律夜校、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工能够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利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五)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把农民工讨薪维权作为法律援助的重中之重,简化程序、畅通渠道,为农民工提供多品种、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当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法院要实行问责制。二是对欠薪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等重要诉讼环节中开设“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胜诉权益。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三是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手段上及时有力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制裁肆意侵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