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都区城市容貌秩序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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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FS00-2019--0001

  

乐政办〔2019134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都区城市容貌秩序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乐都区城市容貌秩序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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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区城市容貌秩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塑造清洁、文明、有序的海东首府城市形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及《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乐都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本区建成区,包括双拥桥(水磨营大桥)以西、工业园区经四路(耀华玻璃厂)以东、兰新铁路以北、朝阳山根以南的城市区域,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市容秩序、交通秩序、建()筑物、户外广告与店招标牌、公共设施、绿化和亮化、环境保护、公共水域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抓总,全面指导和落实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并认真做好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对影响城市容貌和秩序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第五条 各单位和乡镇、社区相互配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违反城市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劝导,增强市民的公德意识,及时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各执法部门应加强联动配合,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四部门形成的综合执法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各项规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范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引导。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环境卫生

第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完好无损,加盖不暴露垃圾、果皮箱内应加套专用垃圾袋,做到每天及时收集、无满溢,及时消毒、无异味、无苍蝇,箱体每天擦洗 ,无“四害”孳生地。(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十条 沿街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商店、小区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事业单位、小区责任单位:城管局;企业单位、商店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单位办公区域、小区、无人管理院落内应当设置垃圾贮存设施,垃圾清运车辆通道畅通。垃圾应按规定袋装投放。联合相关部门认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第十二条 道路清扫保洁力争达到 “十无十净、一降低、本色化” 标准(“十无”即:①无农用地膜、一次性餐具、塑料瓶等白色垃圾②无杂物堆()放③无果皮、烟头纸屑、枯枝落叶④无砖石瓦片⑤无沙粒泥土积尘⑥无痰迹污渍⑦无人畜粪便⑧雨后无积水⑨无杂草青苔⑩无污水污染;“十净”即:①路面干净②路牙石干净③挡墙、护栏干净④窨井盖干净⑤人行道干净⑥台阶踏步干净⑦墙角干净⑧绿地树穴干净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干净⑩垃圾桶、果壳箱、坐凳底及周边干净。“一降低”即:降低道路扬尘。“本色化”即:车行道、人行道地保持本色无污染)。(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十三条 道路普扫作业每天不少于2,其中5月至9月的第一次清扫应在早晨七点前完成,其他月份应在七点半前完成。城市道路在清扫结束后,采用巡回作业方式进行保洁。(责任单位:城管局)

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机械清扫率80%以上,且清扫机械盘刷应落地清扫。(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十四条 道路清扫保洁要求(责任单位:城管局):

(1)城区道路人工清扫保洁每日8小时,机械清扫每日3次,冬季多使用机械清扫。

(2)城区道路每日(除雨天、冬季)不少于2次洒水作业,夏季适当增加洒水频率。

第十五条 洒水(清洗)作业规范(责任单位:城管局):

(1)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20km/h;高压冲洗车车速≤10km/h。洒水时不得漏洒(漏冲),注意调整高度和水压,作业结束后,应做到路面、路牙石、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无泥沙和积水。洒水车不得倒车洒水,保洁作业车辆封闭、完好,车体干净整洁,统一喷字标识。

(2)清洗作业时,洒水车须调整好水流幅宽、水压,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砂石、污迹。清洗被油污等严重污染的路面时,可适当添加洗洁精等清洁液,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第十六条 环卫工人使用作业工具统一配备、式样一致、方便使用。(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十七条 环卫工人(含机扫车司机、随车辅助清扫及洒水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工作服反光背心,着装干净整齐。(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十八条 城中村、城郊村垃圾清扫清运实行“户集、村收、镇转运、区处理”的治理模式。(责任单位:碾伯镇、城管局)

第十九条 施工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带泥上路。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封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抛撒、遗漏,污染环境。(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二十条 车辆清洗站()、车辆维修点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第三章 市容秩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企业、个人在广场、游园、道路举办宣传公益活动、商业活动,需经城管部门许可后进行。 道路、游园、广场等公众场所无流动摊贩占道兜售物品、拆字算命、赌博打牌、卖唱、乞讨等行为。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性质的促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等活动。(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与沿街商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道路两侧无乱扯乱挂、无晾晒衣物、无杂物堆放。无倚门、占道经营、无店外加工经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临街店面、大门、橱窗由使用者保持干净整洁,手抹无灰尘。(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商铺、市政设施、台阶、踏步、地面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二十五条 早市、夜市设置须经城管部门批准,早市在九点前撤摊,夜市在凌晨十二点前撤摊。(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二十六条 早市、夜市、煤炭市场、汽配城等各类市场做到规范管理,经营有序,保持环境整洁,无杂物堆放,无外溢污水,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不得开设机动车、非机动车销售、装潢、补胎、配件销售、维修(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废旧物品收购(责任单位:公安局)及机电维修、防盗门()、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门店。(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占道维修、挖掘道路必须设置硬质围挡,围挡一般不低于1.5,围挡保持干净整洁。并在围挡上张贴醒目的施工标志及反光警示标志,确保车辆、行人安全。(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四章 交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要各行其道,无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无非机动车闯红灯、不按道行驶、穿越马路现象;机动车应按道行驶、不得争道抢行、违法变道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不得违规呜笛、向车窗外抛物;电瓶车、老年人代步车应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文明行驶。对车辆擅自取消消声器造成噪音污染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公安局)

第三十条 机动车行驶遇到人行斑马线,必须慢行或停车让人通过。(责任单位:公安局)

第三十一条 在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体破损变形有碍市容观瞻的,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责任单位:公安局)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不得在道路两侧擅自开辟连接通道行为。(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三十三条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设施。(责任单位:公安局)

第三十四条 交通道口秩序规范有序,交通高峰时段有专人指挥疏导车辆通行。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由交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责任单位:公安局)

 第三十五条 路面维修、道路挖掘、架设(维护)各类管线等占用道路施工行为,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疏导措施。一般要错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限时完成,减小对道路通行的影响。(责任单位:城管局、公安局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出租车按规定临时停靠上下客,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环卫、市政、绿化等特种车辆作业时必须开启警示灯,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主动避让。(责任单位:公安局)

第三十七条 除在指定路段按规定时间运送农副产品外,农用机动车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责任单位:公安局)

第三十八条 乘坐二轮、三轮摩托车无侧坐、反向坐、站立行为。机动车车顶无行李架的不准载物,车体外部无悬挂、捆绑物品。(责任单位:公安局)

第三十九条 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违停影响交通的,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置。(责任单位:公安局)

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可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清晰醒目、规范的停车交通标志、标线。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停放在停车线内,停放有序、头尾一致,不得占用盲道,无序乱停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施划停车位以及设置地桩、地锁、栏杆、绳索、橡胶路锥等障碍物。(车行道责任单位:公安局,人行道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四十一条 人行道违停处罚由公安交警委托城管部门负责,车辆违停处罚结果由公安部门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章 建()筑物

第四十二条()筑物保持墙体(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无乱挂、乱贴、乱涂、乱刻。不洁、破残、斑驳的墙体外立面应及时整修。(责任单位:城管局)

()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外墙面砖、装饰板、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石料幕墙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3-5年粉刷1(文物除外),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四十三条 不得擅自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门窗设置位置,破窗开门,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责任单位:住建局)

第四十四条 ()筑物顶部、阳台、窗户、雨篷等处无乱堆放()杂物。附着在建()筑物墙()面上的各类管线设置整齐、美观,无乱拉乱挂现象。(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四十五条()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等设施要统一规范设置,安装防盗窗()应与建()筑物外墙齐平。门面装修应先报方案经批准后施工,施工时要设置围档,做到整洁美观,不裸露装潢材料并及时清运装潢垃圾。(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四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一般不得设置遮阳(),确需设置的,应经城管部门批准,保持规格统一、颜色协调,高度不低于2.4,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不得妨碍绿化生长和人车通行,陈旧破损的由设置者及时维修更换。(责任单位:城管局)

临街建筑物空调室外机安装应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米,不得面向街道,并设置挡板予以遮挡,保持其外观清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冷凝水管应隐蔽设置。人行道翻修时,应考虑埋入接空调冷凝水的水管。(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四十七条 道路两侧的道牙石、道砖等设施完好,无破损,无残垣断壁。(责任单位:城管局)

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设置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不适宜建透景围墙的路段,要将现有实体墙进行设计和修缮,形成别具特色的文化墙,并保持墙体常年常新无污染。(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四十八条 高架桥下无违法搭建建()筑物,各类管线设置整齐美观,无乱挂。桥上隔音墙、防撞墙等无损、无积尘、无乱贴()小广告。(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四十九条 在人行地下通道附近街(路)旁应当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牌,引导行人通过地下通道。(责任单位:城管局)

行人通过地下通道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

2)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3)摆摊设点、贩卖物品、以各种方式招揽生意;

4)从事危及人行地下通道安全的作业;

5)在人行地下通道内夜宿。

(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六章 户外广告与店招标牌

第五十条 城区一般原则上不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设置跨街广告设施(包括天桥),不设置路灯、电线杆广告设施,不设置立杆式广告设施,不设置楼顶广告设施,已经设置的要逐步拆除,恢复建()筑物、街道原有的风貌。(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十一条 设置在公交站牌、阅报栏等公共设施上的广告,设置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核准。(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十二条 大型商场、超市、各类专业市场经批准可设置建筑物立面附着式广告设施, 要求制作材料高档、工艺精致。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大型商场、超市在同一面墙上(玻璃等采光处不得设置)设置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得大于墙面的40%,已经设置的要逐步拆除。(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十三条 设置在公交车上的户外广告,车头车尾不得设置广告位,车身两侧设置广告位不得超过车轮上线,不得遮挡车门,不得全部遮盖车身颜色,色彩与车体颜色相协调,设置方案必须经城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制作。出租车车身、顶灯不得设置广告位。主次干道范围内禁止设置空飘、彩旗和过街横幅。因特殊活动、大型公益性活动必须设置的要经过严格审批,并限时清除。(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十四条 全彩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要严格控制,应该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要求,一般在商业街区少量设置。画面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且与道路垂直,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不得设置。造成眩光、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拆除。(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十五条 临街单位门面不得设置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已经设置的要限期拆除。商业区设置的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应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位置,长度不超过8,高度不超过0.5米。其它位置不得设置。(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十六条  店招、标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坚持一店一招牌。店招、标牌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新建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应预留店招设置位置。(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十七条 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一致(注册商标及统一标识除外),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十八条 店招、标牌应当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养,保持牌面清洁。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五十九条 店招、标牌设置,坚持先设计方案,经城管部门批准后再制作的原则。设计要清楚牌面尺寸、制作材料、牌面底色、标识标志、规范用字、字体排列、色彩配置、亮化设施、艺术美观、左右相邻标牌协调等。相邻店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宜连续设置;底板色彩统一与变化相协调。店招字体大小应与店招尺寸相协调,字体高度不超过底板高度的1/2;店招文字总长度不宜超过底板长度的2/3。当同一商铺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店面时,可在不同向的店面各设置一块店招。(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六十条 店招上沿不得超过二楼窗户下沿,店招下沿不得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店招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建。店招高度应与建筑预留招牌高度一致,应控制在60厘米-160厘米之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六十一条 二层以上单位不得在建筑物外立面单独、零散设置标牌,可在建筑物底层大厅内设置标牌,有广场的可设置落地式指示标牌,也可在建筑物外立面统一、集中设置单位标牌,并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牌面清新整洁。(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企业在城区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牌需在城管部门备案;城管部门要按照谁悬挂、谁设置、谁维护、谁拆除的原则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七章 公共设施

第六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等相关标准,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平均设置3座至5座公共厕所,并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责任单位:住建局)

第六十四条 公厕内部应做到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应有防臭、防蚊蝇等设施,并及时清掏、定期消毒。粪便外溢时,应当及时清除、疏通,严禁直接将粪便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区域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六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各类车辆停靠站、公交候车亭、治安亭、交通检查亭、安全护栏、隔离护栏、消防栓、消防井、公共信息栏、垃圾箱、标志牌、门牌等专用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志明显、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维护。城市道路窨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保持一致,并标明产权管理单位名称,备案存档,窨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缺失时,应及时加固、补齐和归位。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公民有危险的公共设施设立警示标志。(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六十六条 各类杆、箱、柜、检查井等设施保持完好,无破损、无锈斑、无污渍、无灰尘,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六十七条 电力、有线电视、电信通信等架空设置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并应结合城市道路改建逐步改造入地。临街无废弃电杆、电箱及管线。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休闲设施等应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富有艺术性并保持功能正常、完好。有专人维护、擦洗,无污渍、无灰尘。(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六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行为(责任单位:城管局):

1)擅自封堵、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擅自在城市道路或市政空地上建造建(构)筑物;

3)堆放易燃、易爆、有毒、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废弃物;

4)擅自在道路路面上搅拌砂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和物,或埋设地锚,或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5)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6)其他损坏、污染、侵占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7)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占道经营摊点。经批准的摊点应保持经营点周围整洁,不得用小喇叭沿街叫卖、举牌游行、随意搭台、设置彩虹气囊和摆放花篮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八章 绿化和亮化

第六十九条 行道树管理(责任单位:林草局):

(1) 按照植物生长规律科学施肥、定期浇水,确保树木长势茂盛,树冠完整丰满,主侧枝分布匀称;

(2) 无枯枝、伤残枝、交叉枝、过密枝、并生枝;

(3) 无影响交通、架空线路、建筑、行人安全的树枝;

(4) 枝条修剪截面要平整,不留短桩。截面直径大于6cm的伤口要涂防腐剂;

(5) 观花树木茂盛开花,观果树木正常结果;

(6) 无明显病虫害迹象,树干无未处理的腐洞;

(7) 树体无钉挂物、悬挂物;

(8) 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9) 树池内无杂草、杂物、垃圾、粪便,无黄土裸露;

(10) 安装树池篦子,确保乔木正常生长;

(11) 乔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上旬,树干要刷白一次,高度1.2m

第七十条 绿篱、球类、色块管理(责任单位:林草局):

(1)按照植物生长规律科学施肥、浇水,确保枝条茂密,生长健壮;

(2)修剪成型,层次分明,面平边齐,线条流畅,曲线处弧度圆润丰满;

(3)观花植物茂盛开花,观果植物正常结果;

(4)无死株、缺株、断档现象;

(5)无枯枝、断枝、枯叶;

(6)无明显病虫危害迹象;

(7)基部无杂草、杂物、垃圾、粪便等;

(8)枝叶表面及球面、篱面无悬挂物、晾晒物;

(9)与草坪交界处切边整齐,宽度适宜。

第七十一条 花灌木管理(责任单位:林草局):

(1) 植株生长旺盛,枝叶健壮,分布均匀,造型美观;

(2)无枯枝残叶,树枝分布均匀,疏密度合宜,整形修剪与环境要求协调;

(3)无明显病虫危害迹象;

(4)观花植物按时茂盛开花,观果植物正常结果;

(5)植株下无杂草、杂物、垃圾、粪便等;

(6)枝叶上无钉挂物和晾晒物。

第七十二条 草坪管理(责任单位:林草局):

(1) 按照植物生长规律科学施肥、浇水,确保草坪生长健壮,覆盖率达98%以上,生长期无枯黄现象;

(2)草坪内无低洼积水处,无明显裸露地;

(3)推剪平整,冷季型草高不超过10cm,暖季型草高不超过7cm

(4)草坪外边缘及树坛、花坛边缘切边清晰整齐;

(5)草坪基本无病虫危害状,病虫受害率控制在5%以下;

(6)草坪上无修剪残留草屑、杂物,基本无杂草, 草坪内无踩踏、无烧烤等破坏草坪的现象;

(7)视生长情况,平均每月修剪1-3次。

第七十三条 花坛管理:(责任单位:林草局)

(1) 按照植物生长规律科学施肥、浇水,确保植株生长健壮,组团结构和群体效果好,高低错落有序;

(2)观花植物适时开花,花卉色彩鲜艳,观赏期长;

(3)无病虫危害迹象,无死株、缺株;

(4)土壤肥沃疏松,无杂草、杂物、残花败叶;

(5)与草坪交界处切边清晰整齐;

(6)围栏砌体完好无损,和谐美观;

(7)及时整形修剪、更新、换植;

(8)部分品种或全部品种植株衰败时,应及时换花。

第七十四条 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责任单位:住建局)

第七十五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出现故障或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责任单位:各产权单位)

第七十六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景观亮化设计,并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时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七十七条  纳入并网管理的城市亮化设施的启闭,采取以集中控制为主、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未纳入并网管理的,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自行启闭。(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亮化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责任单位:城管局):

(一)在城市亮化设施上刻画、涂写;

(二)在城市亮化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亮化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和利用城市亮化设施;

(五)其他影响城市亮化设施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九章 环境保护

第七十九条 城区内酒店、餐馆、小吃店等不得排放扰民油烟,不得污染空气。(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第八十条 沿街单位生产生活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接入雨水管网或向水域、树穴、绿化带排污,禁止将油烟口、炉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八十一条 沿街商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开展促销活动,广场、游园、歌厅、舞厅、花儿茶园等场地无高音喇叭伴奏,无噪音扰民。(责任单位:城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

第八十二条 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群众生活,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应当由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时清除。犬类宠物外出须用束犬链牵领,大型犬外出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并加戴嘴套,主动、自觉避让行人。严禁携犬进入特定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辅助犬的除外。(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十章 公共水域

 第八十三条 河道、人工湖等公共水域水面保持清洁,不得有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等。(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八十四条 严禁在河道、人工湖等公共水域内垂钓、捕鱼、游泳、滑冰。(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八十五条 临河建筑应保持整洁,其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城市风貌和河道景观要求相协调。沿河围墙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责任单位:住建局)

第八十六条 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并不得破坏临河建筑景观,使用期满后应按照“谁设置、谁清除”的原则及时进行清理,并恢复原有地貌。(责任单位:水务局)

第八十七条 人工湖等公共水域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责任单位:城管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乡(镇)政府驻地的集镇容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规范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