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24)第06号
浏览:1455次 时间:2024-07-10 来源:乐都区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复决字202406

申请人:娟,女,回族,生于1983年11月5日,住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北路xxxx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831105xxxx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住所地:乐都区乐源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123564905390C。

法定代表人:钟有志,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乐都区文体局请求交付安置房及发放拆迁安置过渡费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延期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海东市乐都区碧水园安置区A8-09-1092号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复议听证之日期间的拆迁安置过渡费8000元支付自2023年至2024年期间的取暖费1200元

申请人称:2020年7月1日,申请人配偶白辉山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协议书》《拆迁费、过渡费、取暖费等费用发放协议书》上述协议约定:“甲方(乐都区文体局)因乐都区土地储备项目的需要,需拆迁乙方(白辉山)位于乐都区碾伯镇河门村的房屋及附着物(含宅基地),乙方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80. 84㎡;实施征地拆迁后,需安置的被拆迁农户进行安置过渡费三人(含三人)以下每户发放800元,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一次性发放6个月,发放4800元;取暖费400元\人\年,发放1200元合计6000元。”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通知参加乐都区碧水园二期安置房分配大会通知后经现场抽签申请人抽取乐都区碧水园安置区A8-09-1092号90平方米的安置房并签订《房屋确认书》申请人依照《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协议书》如约履行房屋拆除义务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分两次支付拆迁安置过渡费及取暖费至2023年4月30日后,至今未向申请人交付涉案安置房,并告知申请人因政策改变无法交付安置房并停止向申请人发放拆迁安置过渡费。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交付涉案安置房及支付拆迁安置过渡费的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申请行政复议,望查明事实后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0年4月27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都区滨河北路人行道拓宽项目二期征迁工作方案的通知》(乐政办(2020)45号文),被申请人为责任单位,负责完成碾伯镇西门村土地面积约15.58亩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审核、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房屋等级的评估认定、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等工作。相关工作及本案涉及的集体(村、社)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已于2020年5月20日发放完毕。本案涉及的村、社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须经乐都区文体局丈量登记、造册后,上报审核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村、社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转入村委会所在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由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使用时由村、社制定可行方案及90%村民代表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申请人已分二次向申请人发放了2020年5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过渡费。乐都区拆迁指挥部2023年4月3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滨河北路片区等碧水源安置户的过渡费发放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按照会议纪要,申请人不予发放2023年4月30日以后的过渡费。

申请人2020年5月20日前完成了申请人马秀娟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等工作2020年7月1日签订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协议书。2021年4月23日乐都区拆迁指挥部给马秀娟送达《乐都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分配通知书》,并于当日抽取碧水源二期A8-09-1092房屋。依据乐都区拆迁指挥部2023年12月5日的会议记录,马秀娟及其女儿不符合安置条件,只有丈夫白辉山一人符合安置条件,只能安置30平方米房屋故安置房至今未交付。房屋没有交付不是被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不具有安置房屋的分配权。被申请人是具体的拆迁部门,不具有房屋交付的职责申请人对乐都区文体局作为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其主体不适格且错误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请予决定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作出乐政办(2020)45号《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都区滨河北路人行道拓宽项目二期征迁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乐都区滨河北路人行道拓宽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范围,其中包括申请人被拆迁的土地和房屋,还明确拆迁任务责任单位为本案被申请人,负责完成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审核、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房屋登记的评估认定、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等工作。2020年7月1日,申请人丈夫白辉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了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含宅基地)总面积180.84㎡、应得拆迁补偿款202439元(已发放),还约定实施征地拆迁后对被拆迁农户进行安置。2020年7月3日,被申请人制作《拆迁项目(滨河北路人行道拓宽)房屋安置基本情况登记表》,载明户主马秀娟,家庭成员马秀娟(户主)、白辉山(丈夫)、白斯羽(长女),户口类型非本村非农,合计安置人口数3人,规定标准为安置房面积90㎡,表中注明马秀娟为非农大通户口。该表上盖有条形的乐都区拆迁房屋安置审核专用章、被申请人的公章、乐都区碾伯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和碾伯镇河门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还有户主的签名、工作组成员的签名。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快迁费、过渡费、取暖费等费用发放协议书》。协议约定了一次性发放申请人快迁费0元,过渡费4800元(6月×800元/月),取暖费1200元,搬迁费1000元,共计7000元(已发放)。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送达《乐都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分配通知》,通知申请人参加安置房分配大会,将在乐都区碧水园二期A8安置区对申请人进行回迁安置。申请人参加分配大会,抽取了A8-09-1092房屋,碾伯镇人民政府出具第008290号《房屋确认书》,写明申请人抽取的A8-09-1092房屋经乐都区碧水园二期A8安置区分房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请根据此确认书办理相关手续。2023年4月3日,乐都区自然资源局拆迁指挥部会议室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河湾片区、滨河北路片区、西来寺片区、仓门街片区等碧水园安置户的过渡费发放截至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2023年12月5日,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召开拆迁工作专题会议,就申请人要求一家三口全部安置问题,会议研究决定申请人为白恩泽三儿媳,一户三人为西宁市大通县户口,马某娟为白辉山之妻,按政策规定只安置白辉山一人30㎡的安置房,白辉山与白恩泽在结算系统内分开结算。2023年3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了2020年11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过渡费、取暖费共计25600元。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交付安置房并发放过渡费、取暖费,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只能安置白辉山一人,过渡费、取暖费不予发放,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马某娟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申请人丈夫白辉山及长女白斯羽的户口本复印件;

2.《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协议书》《拆迁项目(滨滨河北路人行道拓宽)房屋安置基本情况登记表》乐都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分配通知》《房屋确认书》;

3.《快迁费、过渡费、取暖费等费用发放协议书》

4.滨河北路人行道拓宽拆迁费(含过渡费、取暖费等)发放明细、第二次过渡费、取暖费发放明细、马秀娟账号交易明细;

5.乐都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于2023年4月3日和2023年12月5日的会议纪要;

6.乐征办(2013)02号《乐都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朝阳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乐政办(2020)45号《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都区滨河北路人行道拓宽项目二期征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7.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房屋拆迁问题的书面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2020年4月27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作出乐政办(2020)45号《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都区滨河北路人行道拓宽项目二期征迁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乐都区滨河北路人行道拓宽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范围,还明确拆迁责任单位为本案被申请人等。作为被申请人,征地拆迁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而是受具有该行政职责的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委托进行的,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行政协议,实际的履行责任主体是乐都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