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24)第08号
浏览:1458次 时间:2024-07-24 来源:乐都区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复决字[2024]08

申请人:英,女,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隆泰佳苑x号楼x单元x楼东,身份证号码 63212319670615xxxx

委托代理人:范志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莲,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元忠,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积凯,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西关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忠贤王永生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干部。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自建房屋的强拆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延期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强拆拆除申请人自建房屋的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80000元。

申请人称:2018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因109国道拓宽工程项目被依法征收,征收补偿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房屋被拆除,但相应补偿款迟迟未发放,导致申请人一家居无定所。为此,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协商补偿款发放及安置事宜,被申请人告知自行安置。后申请人在自家空闲地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六间,共花费180000元。2018年10月19日下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确定申请人自建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申请人收到通知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早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拆除。后申请人以信访的方式寻求帮助,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3月1日作出《关于对张以英反映信访问题申请复查的回复》,该回复建议申请人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至此申请人才知此房屋为违法建筑。申请人认为,虽然被申请人认为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但拆除时应当给予相应的合理时间,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10月22日组织人员进行拆除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润镇政府)称:2018年10月20日强拆拆除申请人自建房屋的行为发生主体非雨润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和赔偿事宜与雨润镇政府无关,且该诉讼请求已过时限,应当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该行政行为主体非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政府。雨润镇政府无执法权,且从未做出过强制拆除决定,以雨润镇政府为主体未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和赔偿事宜与雨润镇政府无关。从申请人提供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落款均显示为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二、申请人行政复议时间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规定,该行政行为发生于2018年10月,截至目前已过去5年6个月,已远超行政复议日期,应当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称:2018年109国道拓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人一户六人(户主朱朝起,妻子张英,长女朱建阁,长子朱建廷,父亲朱金元,母亲李秀芬)已根据相关拆迁安置政策予以货币安置分别为:征用土地和附着物补偿费为640373. 97元,货币安置补偿款为548250元,过渡费、快迁费及取暖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为23600元,各类补偿费用合计为1212223. 97元。现申请人一家已购买商品房居住,拆迁安置补偿均已完毕。但申请人109国道申请人所在村路段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没有选择“租房居住”这一合法行为来暂时解决全家居无定所的问题,反而选择了“未经审批,在自家耕地内修建自建房”这一违法行为来解决。根据相关拆迁政策,该行为属于“四抢”行为(即:抢种、抢栽、抢建、抢修),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不利于其他群众拆迁工作的开展。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2018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并于同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没有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2018年10月22日,《限期拆除通知书》5日期满,雨润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反馈该房屋仍未拆除,随即雨润镇政府、被申请人及其他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拆除了申请人自建房。本案已超过了复议期限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9国道拓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人一户六人(户主朱朝起,妻子张英,长女朱建阁,长子朱建廷,父亲朱金元,母亲李秀芬)已根据相关拆迁安置政策予以货币安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申请人未取得用地批复擅自在雨润镇深沟村占有土地建房被申请人区自然资源局2018年10月17日向申请人的丈夫朱朝起的胞哥朱朝立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同日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没有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申请人认可朱朝立的签收行为,但辩称收到时间不是2018年10月17日,而是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区自然资源局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拆除了申请人自建房2023年11月份开始,就违建房屋拆除安置补偿问题,申请人向区、市、省级信访部门信访,被告知建议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申请人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及其丈夫朱朝起的户口本复印件;
  2. 《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

3《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乐都区雨润镇深沟村村民张英反映问题办理报告》【乐自林(2023)837号】;

4《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张英反映相关问题的答复》【乐自林(2023)808号】;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张英反映信访问题的答复》;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撤销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张英反映信访问题复查结果的答复的决定》;

5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拆除房屋前后照片);

6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10月22号23号两场暴雨的情况说明

7、户主为朱朝起的《征用土地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发放明细表》、《海东市乐都区征地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核算表》、《海东市乐都区拆迁户货币安置协议书》、《拆迁项目(109拓宽)货币安置基本情况登记表》、《109国道拓宽项目征地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明细表》;

8、乐办发(2018)13号《中共海东市乐都区委办公室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都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拆除申请人房屋时,应当完整准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申请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并2018年10月22日被强制拆除作为申请人就应当知道被申请人及行政行为的内容,即便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也不能主张无限延迟申请期限的起算点,而是只要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就应当及时寻求救济渠道和途径,可本案申请人自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强制拆除其房屋后一直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人的信访行为,也不能中断诉讼时效。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申请复议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