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24)第01号
浏览:1272次 时间:2024-05-10 来源:乐都区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府复决字(2024)第01

申请人:青海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喇翠萍,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小兵,该公司投资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业草原局,地址:海东市乐都区西关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文,该局局长。

机关负责人:凤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照,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学庆,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乐自林(2024)36号《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保留申请的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因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保留申请的答复》(乐自林[2024]36号)不服,请求撤销。2、请求让被申请人依据政府历年同意矿区勘查的精神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保留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行政许可手续。

申请人称:1、我公司自2008年5月至2017年经乐都县(区)政府、海东地区(市)政府同意并经青海省自然(国土)资源厅批准,依法取得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探矿权证号:T63120080502007509),2016年完成勘查,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论证,该矿山满足开发利用条件,依据有关法规,我公司于2016年6月向被申请人申请划定大麦沟脑金矿矿区范围,我公司又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延续保留的申请,自2018年至2024年1月,我公司每年都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延续(保留)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申请。自2008年至2017年度该探矿权一直在海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2014年列入海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七。2、在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数年的勘查过程中,我公司依法依规进行矿区勘查。在矿区勘查过程中,依据有关使用灌木林的规定,经省林业厅批准,占用了0.2683公顷(约4亩多)的地区做为矿区生活及施工(平硐斜井)区。在勘查结束后,我公司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占用的矿区生活及施工区域进行环境治理,植树绿化恢复原状,并经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3、大麦沟脑金矿矿石中基本不含汞、砷、锑等有害元素,同时矿区只进行地下开采,不进行选矿。矿山开采对当地水环境无有害元素污染。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受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矿产资源许可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属主体不适格依据《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之“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勘查许可证自行作废。”及《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目录中第二条规定“金”矿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人应该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保留事项,被申请人无法为申请人办理探矿权保留事项。二被申请人无权办理申请人要求办理的探矿权转采矿权事项,无法定职权。依据《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已设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项目按新设采矿权项目办理”,附件《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目录》第(二)条规定“金”矿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人应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事项,被申请人无权为申请人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三被申请人所出具的答复因被申请人无职权决定申请人所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的职权,因此,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四、(、经套核国土“三调”成果乐都区年度变更数据,乐都区2020年林地“一张图”数据,申请人申请的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63120080502007509)区域内地类涉及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内陆滩涂,范围内涉及基本草原、天然林地,部分区域涉及国有林场,依据现有“三调”数据库该区域涉及重点生态领域,不符合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条件。、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未纳入《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不符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之规定。综上,该申请区域地类涉及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内陆滩涂,范围内涉及基本草原、天然林地,部分区域涉及国有林场,且不符合《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为申请人发放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原乐都县)大麦沟脑金矿《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63120080502007509),有效期限为2015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5日。2017年9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青粤宁字(2017)第026号《青海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续保留乐都县大麦沟脑金矿详查探矿权的申请》;2018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青粤宁字(2018)第007号《青海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延续的申请》;此后的2019年8月28日、2020年6月28日、2021年8月11日、2022年1月17日、2023年3月13日、2024年1月4日每年都向被申请人提交《青海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延续的再申请》。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保留申请作出了乐自林(2024)36号《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保留申请的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关于行政复议事项处理结果的函》,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27日自行撤销了《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保留申请的答复》(乐自林[2024]36号)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T63120080502007509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3.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保留申请和再申请;
  4. 乐自林(2024)36号《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保留申请的答复》;
  5. 国土“三调”数据库电脑截图一张;
  6. 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7. 行政复议答复书;
  8. 听证会笔录;
  9. 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行政复议事项处理结果的函》。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自行撤销了《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保留申请的答复》(乐自林[2024]36号)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办理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探矿权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之“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勘查许可证自行作废”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保留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则要到原审批发证机关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根据《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已设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项目按新设采矿权项目办理”及附件《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目录》第(二)条“金”矿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之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事项由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理,被申请人无权为申请人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乐都区大麦沟脑金矿探矿权保留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行政许可手续的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2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