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23)第02号
浏览:4357次 时间:2023-09-28 来源:乐都区政府

 

 

 乐府复决字(2023)第02

申请人:王某某,女,满族,生于1971年7月21日,身份证号码:****,现住海东市乐都区梦圆居小区29号楼1单元1091室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楚帅樟,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东乐公(岗)行罚决字[2023]1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612作出的东乐公(岗)行罚决字[2023]1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2年12月1日13时30分至15时40分左右,申请人和丈夫王文雄经营的“王师水产鲜肉调料”店正常经营期间,申请人在门店玻璃上贴了一张写着“大肉17元”的广告。隔壁蒲家肉店的人抢走并霸占申请人的广告,申请人重新写好贴好广告,蒲家人又进店撕掉广告,为了和平生活和正常经营,申请人选择默不作声,重新又贴上广告,但蒲家人照样进店撕掉广告,如此反复五次,第六次申请人目睹蒲家人抢走自己的广告,来不及反应和思考就出门查看,根本没有意识到手中的工作刀具,后申请人喊王文锦把工具刀拿回店内,此时听到蒲家人喊“冲啊、打啊”,然后蒲家人就对申请人夫妻进行殴打,当看到王文雄被打的遍体鳞伤,昏迷不醒,一动不动躺在地上时蒲家人还在施暴,还听到“别停,往死里打”的声音,申请人夫妻二人生命安危受到严重威胁,申请人也被打的头昏脑胀,在无意识状态下申请人捡到一把刀,把那个喊“别停,往死里打”的蒲明君非要害部位(胳膊)戳了一刀。申请人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申请人没有故意伤害任何人的心理,甚至没有戳第二刀便停手了。申请人是生命危在旦夕时的自卫还击而已。以上申请人陈述的案件经过完全是事实。综上:1、决定书所认定的事件起因“因售卖肉价一事发生争执”根本不存在,本案从头到尾未曾因肉价争执过一句;2、决定书认定的“后双方相互殴打”也根本不是事实,申请人只是被蒲家人单方面进行殴打和故意伤害。申请人和丈夫根本未曾还手,也没有还手机会;3、决定书认定的“打架期间王某某使用刀具戳伤蒲明君,王某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成立”完全是错误的认定。把正当防卫认定成故意伤害是继被蒲家人伤害后本应公平的法律界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4、被行政拘留和被罚款,申请人是无比的冤枉,申请人根本没有违法。

二、因各种因素导致本案主要事实未查清,所以决定书的认定和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东乐公(岗)行罚决字[2023]1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维持。

2022年12月1日,乐都区公安局岗沟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乐都区岗沟街道梦圆居小区门口17号商铺,两家肉铺老板发生打架,岗沟派出所立即处警并开展调查。经民警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等,依法告知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证人等享有的权利义务后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2022年12月1日15时许,在乐都区岗沟街道梦圆居小区17号商铺门口王文雄、王某某、王文锦与"君君大肉蔬菜中心"店铺老板蒲应录等人因售卖肉价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打架期间王某某使用刀具戳伤蒲明君,致使蒲明君左胳膊受伤。2023年1月4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青正信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683号),被鉴定人王文雄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3年2月14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青正信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70号),被鉴定人蒲明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3年3月28日经青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青正信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226号),被鉴定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鉴定意见。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将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处罚,申请人拒绝签收。经乐都区公安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被申请人2023年6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东乐公(岗)行罚决字[2023]1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因本案中王文雄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违法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案依法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在案件侦查完毕后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及违法行为人王文雄、王文锦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东乐公(岗)行罚决字[2023]1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以构成正当防卫要求撤销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及通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含防卫的意图、起因、对象、时间、限度五个方面,行为人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并且考虑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无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但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均会考虑排除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本案中,王文雄、王某某、王文锦与"君君大肉蔬菜中心"店铺老板蒲应录等人因售卖肉价事宜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双方斗殴,斗殴双方均存在侵害对方意图,申请人作为参与斗殴一方,在方处于劣势情况下,折返店铺寻找斗殴工具,积极参与斗殴,并在斗殴过程中胡乱挥刀具,申请人在主观上有预见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可能性,客观上手段明显过激,且申请人对于冲突的发生和升级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过错、手段等客观情节,申请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其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东乐公(岗)行罚决字[2023]1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王文雄夫妻二人在乐都区岗沟街道梦圆居小区17号商铺经营“王师水产鲜肉调料”,蒲应录经营的“君君大肉蔬菜中心”与申请人的商铺中间只隔着一间铺面。2022年12月1日13时30分许,申请人在自家店铺玻璃上多次张贴“大肉17元”的广告被蒲家人撕毁,双方因售卖肉价一事发生争执,后在申请人店铺门前双方相互殴打,打架期间申请人使用刀具戳伤蒲明君,致使蒲明君左胳膊受伤。2023年2月14日,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作出青正信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蒲明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根据调查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王某某九拘留并处叁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剔骨刀一把,砍骨刀一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王某某、王文雄、王文锦、石万福、李志业的询问笔录;2、蒲明君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蒲家人因“售卖肉价”一事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结果是申请人等人被行政处罚,相关人员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理智处理而引发打架,打架期间申请人使用刀具戳伤蒲明君,造成蒲明君左胳膊轻微伤申请人提出用刀戳蒲明君系正当防卫的主张不成立。申请人故意伤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东乐公(岗)行罚决字[2023]1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2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