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22)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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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府复决字(2022)第01号

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2月12日,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藏族乡某村村民,现住该村209号。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贺万珍,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2月9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藏族乡红庄沟村村民,因2021年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中坝乡一镇一乡13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请人在本村承租的集体土地(坡耕地)被纳入平整范围。为核实相关事实,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1.整治该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2.与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的项目审核、备案文件;3.整治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测定界图或红线图;4.整治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5.整治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补偿方案;6.与整治该处高标准农田有关的政策和规定;7.因整治该处高标准农田造成地上青苗、附着物损失的补偿标准或者载明该标准的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签收该申请表后,至今未就该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该行政不作为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明文规定。

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可见,被申请人未依照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明显违法。

因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向其公开了由被申请人单位制作的保存的相关文件,公开的内容有:1、项目公告:详见附件“2021年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中坝乡一镇一乡13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及影像资料。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官网(http://nynct.qinghai.gov.cn/)信息公开中有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1年海东市乐都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公示。

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建设内容,建设范围和《2021年海东市乐都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醒目征求村委意见建议书》、编制说明、预算成果”。

补偿方案:该项目是公益性项目,不涉及补偿内容,无补偿方案。

2.对该处集体土地附着物现状调查、核实和确认文件: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农田的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项目在耕作期外实施,不涉及农作物等土地附着物补偿事宜,因此对该处集体土地农作物等附着物现状未做调查、核实。项目前期进行了征求村委会意见建议,全体村民一致同意项目建设。详见附件征求村委意见建议书。

3.对该块集体土地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各项费用已全额到位的材料:详见附件青财农字【2020】2273号和青财农字【2021】539号文件。

4.乐都区整治高标准农田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我区依据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和青海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执行,详见附件青财农字【2019】1896号和青农建【2021】15号文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5.你申请公开的5.6.7.8条内容与第1条实施方案重复,在第1条中已答复。

二、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告知义务,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海东市乐都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签收。2022年1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但在本机关受理并向其送达《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