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22)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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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府复决字(2022)第06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某某村。

委托代理人:任问存,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西关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二、请求依法对申请人的山水情农家院全部进行评估依法征收。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直接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程序违法,申请人自2018年以来没有收到过任何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文件,被申请人在没有依法送达《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且在登记丈量时也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的征收范围违法,“山水情”农家院的房屋为地上正负零框架砖混结构的两层半,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为一体化,做餐饮服务业及家人居所,地下室为经营的粉条加工车间,高4.5米,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的山水情农家院部分地基(停车场及农家院大门详见照片)进行征收,对拆一半留一半的征收行为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房屋不是拼接起来的,想拆那就拆那,对该种拆迁方案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山水情农家院的居住使用功能,以及给申请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也不符合征收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109国道平安至乐都段改扩建项目工程自2018年1月18日全面启动,乐都区共启用了17个工作组进行征地拆迁,并下发征地通告和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山水情农家院由蒲台乡工作组进行征地丈量工作,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了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109线乐都至平安段改扩建工程乐都段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告》(乐政〔2018〕4号)和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109线乐都至平安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乐政办〔2018〕11号),但蒲台乡工作组与申请人多次协商后,申请人既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也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致使该地块征收工作严重受阻。至于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征地公告、方案,是因为征地通告只在村级公示栏进行公示,并不是给每个农户送达一份。二、经查,山水情农家院所属宅基地有两付宅基地不动产证,其中一付张登英宅基地面积为3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8平方米,图号02-09-17;另外一付张登英宅基地面积为614.64平方米,建筑面积338.5平方米,图号为116),按宅基地证来看,张登英的图号02-09-17宅基地地处109国道边,现由于山水情农家院后期的改建变成了现在的规模。据蒲台乡工作组的丈量登记表及补偿款发放表来看,山水情农家院门口停车场占地647.50平方米,远超宅基地证注册的310平方米面积,且所征占丈量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只有水泥地坪、浆砌石及树种,没有房屋等其他附着物。三、根据109国道改扩建工程的征地红线图,蒲台乡工作组仅对山水情农家院的部分停车场及大门进行征收,房屋主体部分不在征收范围之内,房屋主墙体距离占地红线约有2米,并不是张春山所说的拆一半留一半,也不影响山水情农家院的居住使用功能,且不在征地红线图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2年5月19日做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答辩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09国道平安至乐都段改扩建项目工程自2018年1月18日全面启动,申请人山水情农家院宅边地647.5平方米及地上附着物在征迁范围内,该宅边地具体情况为院墙前约2米外的水泥地坪面积为17.5×27=472.5平方米及停车场东面耕地约17.5×10=175平方米,该土地是山水情农家院兑换本村村民何多义、何多仁的耕地。申请人以要求对该农家院进行整体拆迁为由,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一、申请人所在的洪水镇双一村山水情宅边地647.5平方米及地上附着物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总金额为135863.31元。二、以上补偿安置费用已存于被申请人指定账户,请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到蒲台乡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清理已征收土地范围其他建(构)筑物,交出已征收的土地。

本机关认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规定,对申请人宅边地647.50平方米及地上附着物组织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补偿,并将补偿安置费存于指定的银行账户,督促申请人前往蒲台乡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清理已征收土地范围内其他建(构)筑物,该告知行为是一种程序性的督促行为,该行为没有实质损害后果,并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山水情农家院院墙前约2米外的水泥地坪及停车场东面耕地共计647.5平方米在征拆范围内,房屋主体不在征收范围之内。房屋主墙体距离占地红线约有2米,不影响山水情农家院的居住使用功能,且不在征地红线图内,申请人要求对山水情农家院全部进行评估依法征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22 年8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