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21)第04号
浏览:11719次 时间:2021-08-16 来源:本站


申请人:祁××,男,蒙古族,生于1940年5月25日,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现住乐都区××小区。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春发,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祁××申请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祁××申请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的答复意见》,并建议被申请人以《海东市(2016-2030)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解释上述答复意见所称受纳建筑垃圾地块属于朝阳山森林公园规划用地之实情。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1984年4月18日在原乐都县雨润人民公社号召并牵头下,与本村委签订了位于大地湾大沙沟内《划给社员荒山荒坡地合同书》两份。承包合同内容有开发造地245亩的约定;至今只完成造地约100余亩尚有约140多亩未完成合同约定。2020年7月24号开始,申请人引运城市建筑垃圾在海东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承包区填坑造地,只两小时就被村委干部举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停止了受纳垃圾填坑行为,并指示申办受纳建筑垃圾填坑造地的合法手续。《海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等等,明文规定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建筑垃圾方面的各项事宜,故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受纳建筑垃圾填坑、洼地造地申请书》。2021年4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针对答复意见中"受纳建筑垃圾地块位于乐都中心城区朝阳山片区西北角"的表述,申请人认为"朝阳山片区西北角"地域很大,该称述太过笼统,应以规划图中标示地块位置,令人一目了然的明白该地块所在位置;针对"该地块在海东市规划中属于朝阳山森林公园规划用地"的表述,申请人认为这是瞒天过海背离事实的诓言,是根本不存在的事,究竟森林公园在哪里、填土造地地块又在哪里,应用规划图说明实情方能服人;针对"该森林公园专项规划中的绿化工程已开始实施"的表述,申请人认为这完全是搞错了涉案地块位置而乱编的谎言,大地湾大沙沟是申请人的承包治理区,常年有人劳动管理百余亩林木、林果园等,从未见有人在此沟内搞绿化工程。故仍请应用规划图表明此事。如果没有规划图佐证,该答复则是无证无据不能服人的一纸空文。该承包沟南北走向,纵深4.3公里,在《青海省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中显示规划区范围只占去约一半即约2.2公里,尚有约2.1公里根本没被占也没任何人搞绿化工程。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的《关于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祁××申请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受纳建筑垃圾填基坑、洼地造地申请书后,根据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都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申请人所申请受纳建筑垃圾填基坑、洼地造地的地块位于乐都区中心城市朝阳山片区西北角,在海东市规划中属于朝阳山森林公园规划用地,该森林公园专项规划中的绿化工程已经开始实施。被申请人以此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故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祁××申请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祁××申请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的答复意见》有法可依。申请人申请受纳建筑垃圾填基坑、洼地造地,不符合《海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海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地和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申请人所申请受纳建筑垃圾填基坑、洼地造地的地块既不是建筑工地,也不是规划开发用地,故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该规定,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申请受纳建筑垃圾的登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祁××申请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恳请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是申请人自1984年4月18日与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民委员会(原乐都县雨润人民公社大地湾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两份《划给社员荒山荒坡地合同书》。合同约定将该村大沙沟底部、东西坡承包给申请人。因该两份合同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对承包人的义务约定不切实际,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明确、不完善,需要合同双方进一步完善,但合同双方没有完善合同。二是就该地块申请人向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临时用地,该局于2020年10月19日给申请人出具《关于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临时用地的答复意见》,称:"一、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该项目不属于临时用地范畴;二、该地块位于乐都中心城区朝阳山片区西北角,在海东市规划中属于朝阳山森林公园规划用地,该森林公园专项规划中的绿化工程已开始实施,建筑垃圾填埋场不宜在此区域内设置;三、朝阳山片区系我市重要的城市新区,各项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垃圾运输易造成路面损坏,不建议在此处倾倒建筑垃圾;四、建筑垃圾的倾倒、处置,请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鉴于上述原因,乐都区自然资源局原则上不同意在该区域内办理倾倒建筑垃圾处置临时用地。申请人不服,向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要求复议申请书》,2020年11月13日,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祁××要求复议乐都区自然资源局的回复意见》称:"一、经规划核实,你申请的建筑垃圾处置临时用地位于朝阳山森林公园规划范围以内,为保障该森林公园的逐步实施建设,不宜改变原有地形地貌的自然形态;二、该片区山体南侧均属于城市规划区,近年来城市路网建设逐步完善,若在此地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处理用地,载重运输车辆不可避免地碾压城市新修路面,造成路面重负而导致损毁;三、因该用地申请不属于临时用地范畴,本部门无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四、建筑垃圾处理地点的选址应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确定"。鉴于上述原因,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维持乐都区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同意申请人在申请的地点设置临时建筑垃圾填埋点。

本机关受理本案后,依职权向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受纳建筑垃圾填基坑、洼地造地的地块在朝阳山山体森林公园--边坡整治范围之内。

本机关认为:《海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无害处理、保护生态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本案申请人申请受纳建筑垃圾的地块既不是建筑工地,也不是规划开发用地,不是适格的受纳建筑垃圾的主体。另申请受纳建筑垃圾填基坑、洼地造地的地块在朝阳山山体森林公园--边坡整治范围之内,不宜改变原有地形地貌的自然形态;该片区山体南侧均属于城市规划区,近年来城市路网建设逐步完善,若在此地设置建筑垃圾受纳点,载重运输车辆不可避免地碾压城市新修路面,造成路面重负而导致损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受纳建筑垃圾的申请作出的《关于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祁××申请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的答复意见》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祁××申请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的答复意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