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21)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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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府复决字(2021)第03

申请人:郭*宏,男,汉族,身份证号:6321231973********,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龙域中路。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余成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428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下厂西排房屋实际使用权人,现该地块因“乐都县2012年度青乐化工机械厂新建廉租租住房建设项目”被征收。申请人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开以下政府信息:该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政府信息;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该建设项目的拆迁许可;该建设项目的征地分户评估报告;该建设项目的地块规划方案或草案;该建设项目的调查摸底情况、调查测绘文件、计划申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改造工作方案、房屋调查结果汇总表该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信息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13日签收后一直未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益。

被申请人称: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检查乐都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在原青乐化工机械厂家属区查看时,发现该厂部分居民居住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的土坯平房中,由于使用年代较长,房屋不同程度存在墙体严重裂缝,屋顶渗漏等现状,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倒塌的现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检查组当即要求地方政府解决这些居民的居住问题,以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厂平房属于企业公房,上、下厂共有12排76户,原企业对此类房屋收取租赁保证金,2012年起企业将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住户,房屋由住户免费居住。

2012年,因雨季导致厂区内平房部分的墙体倒塌、屋顶塌陷,该厂物业公司到原乐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反映请求解决。经原乐都县房产局和该厂物业公司协商后并各自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物业公司协调拆除厂区内的平房,无偿提供土地。由原乐都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实施乐都县2012年度青乐化工机械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2013年12月竣工。2019年原乐都区房产管理局已上划至海东市房产局管理,乐都区目前不设房产管理局。

郭海宏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我局无从查询,故无法提供。我局已以邮寄形式向郭海宏提供《关于建设青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乐发改字(2012)176号]及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632100201208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6321002102075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乐城[2012]07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3210020120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乐国用(93)字第032号、青乐化工机械场棚户区廉租房建设工程建筑红线图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313日签收。同年的6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在本机关受理本案后,被申请人于20216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2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