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19)第03号
浏览:9444次 时间:2019-09-12 来源:乐都区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府复决字(2019)第03

 

申请人:海东市××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

法定代表人: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局

法定代表人:阿××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一家由原乐都县人民政府为了建设高原特色现代化农业(乐都)示范园而招商引资、经过各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有效经营权证的养殖企业,成立于20092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占地面积63.11亩,经营房屋面积15000余平方米。是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09月,被农业部、青海省农牧厅认定为“国家标准化示范场”,先后被评为“先进私营企业”“文明诚信私营业”等。

申请人公司位于碾伯镇水磨湾村。为了研究申请人公司为何会被要求关停、转产、拆除,以及为何不给予任何补偿等事项之需要,申请人于20194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公开设立乐都区禁养区的批准文件、设立禁养区的決定文件、设立禁养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禁养区的平面勘测界线图、关停及拆除禁养区内养殖企业的补偿标准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2、对沿湟流域及二级水源地以及乐都区禁养区环境污染治理、整改所依据的《关于印发海东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东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3、公开已经批准的或正在批准的位于碾伯镇水磨湾村地块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时间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

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更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我单位在2019415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内部系统查询得知,我单位可向申请人提供《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乐都区201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申请人列举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不是我单位制作,我单位无公开义务,故向申请人电话告知答辩人经查询得知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的规定,我单位已于法定期限内已向申请人当场电话答复作出信息公开,不存在未作出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4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415日签收。2019830日被申请人出具乐农牧(2019233号《海东市乐都区××局关于福乐牧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的答复》,并通过国内EMS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本机关认为:在本机关受理本案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均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没有义务公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