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府复决字(2019)第02号
申请人:海东市××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
法定代表人: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局
法定代表人:鄂××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7月3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一家由原乐都县人民政府为了建设高原特色现代化农业(乐都)示范园而招商引资、经过各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有效经营权证的养殖企业,成立于2009年2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占地面积63.11亩,经营房屋面积15000余平方米。是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0年9月,被农业部、青海省农牧厅认定为“国家标准化示范场”,先后被评为“先进私营企业”“文明诚信私营业”等。
申请人公司位于碾伯镇水磨湾村。为了研究申请人公司为何会被要求关停、转产、拆除,以及为何不给予任何补偿等事项之需要,申请人于2019年4月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公开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地块现行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书面文件、规划土地用途、规划土地面积、规划土地平面勘测定界图、规划批准文件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2、公开碾伯镇水磨湾村所属地块的土地交易信息、土地征收报批文件、土地征收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收平面界线勘测图、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3、公开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所属地块上个人和企业房屋的征收决定、批准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公告、征收四至范国勘测图等,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4、公开已经批准的或正在批准的位于碾伯镇水磨湾村地块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时间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
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更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我单位在2019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内部系统查询得知,我单位可向申请人提供《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乐都区201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均不是我单位制作,我单位没有公开义务,故向申请人电话告知我单位经查询得知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的规定,我单位已于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当场电话答复作出信息公开,不存在未作出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故我单位已于近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4月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11时签收。2019年7月2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国内EMS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在本机关受理本案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国内EMS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均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没有义务公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