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复决字(2019)第01号
浏览:9578次 时间:2019-09-12 来源:乐都区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府复决字(2019)第01

 

申请人:海东市××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

法定代表人: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局。

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1973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一家由原乐都县人民政府为了建设高原特色现代化农业(乐都)示范园而招商引资、经过各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有效经营权证的养殖企业,成立于20092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占地面积63.11亩,经营房屋面积15000余平方米。是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09月,被农业部、青海省农牧厅认定为“国家标准化示范场”,先后被评为“先进私营企业”“文明诚信私营业”等。

申请人公司位于碾伯镇水磨湾村。为了研究申请人公司为何会被要求关停、转产、拆除,以及为何不给予任何补偿等事项之需要,申请人于20194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对沿湟流域及二级水源地以及乐都区禁养区环境污染治理、整改所依据的《关于印发海东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东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2、公开设立乐都区禁养区的批准文件、设立禁养区的決定文件、设立禁养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禁养区的平面勘测界线图、关停及拆除禁养区内养殖企业的补偿标准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3、公开已经批准的或正在批准的位于碾伯镇水磨湾村地块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时间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

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更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2019415日,我单位收到申请人通过快递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快递人员直接放至局办公室,未进行签字签收)416日我单位职工通过局办公室座机(0972-8631992)向申请书中的联系人(手机号:15111722009)进行了电话回复,告知了有关情况,回复内容如下:1.“对沿湟流域及二级水源地以及乐都区禁养区环境污染治理、整改所依据的《关于印发海东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东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所需文件均由海东市委、市政府制定,建议向海东市委、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2.“公开设立乐都区禁养区的批准文件、设立禁养区的决定文件、设立禁养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禁养区的平面勘测界线图、关停及拆除禁养区内养殖企业的补偿标准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禁养区划分工作是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划定并报区政府批转,乐都区××局无公开相关信息的职责和权限。公开已经批准的或正在批准的位于碾伯镇水磨湾村地块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时间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乐都区××局也无公开相关信息的职责和权限。

××局不是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可知,乐都区××局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定机构,也不是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获取机构,故乐都区××局不是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4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41512时签收。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后,于2019830日通过国内EMS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海东市××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在本机关受理本案后,被申请人于2019830日通过国内EMS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海东市××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情况说明》,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无公开相关信息的职责和权限,并告知申请人获取部分信息的途径,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