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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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都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0号)和《中共海东市乐都区委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乐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区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划和标准,提出全区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六)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施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

(七)贯彻执行全省集中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实施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九)负责对纳入全区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十)牵头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联系电话:0972——8628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