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统计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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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都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0号)和《中共海东市乐都区委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乐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统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统计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区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统计调查计划,负责统计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依法审批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开展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政府目标责任制主要经济指标的监测,组织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测和评估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各项调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三)组织实施社会经济调查、国情国力普查和数据资料的整理开发工作,为区委、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宏观决策依据。

(四)组织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农业、工业、建筑领域、批零住餐业、基本单位名录、能源等专业常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生态文明建设评价、非公有制经济等多项专项调查工作。同时收集、汇总、整理部门相关统计数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预警、预测,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管理、公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外提供全区性的统计数据资料。

(六)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调查与建设,建立完善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依据国家标准和运行规则完善全区统计网络数据平台。

(七)负责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培训工作,加强部门统计的指导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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