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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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都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0号)和《中共海东市乐都区委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乐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区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组织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质量分析和质量对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和行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十七)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保密、后勤服务保障、人事教育、党建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目标责任考核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综合、重要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干部考察、选拔、任用、教育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实干部考核、精神文明和意识形态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工作;承担党组织、党员管理和干部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承担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项基金及劳动工资、职称评审、装备管理工作;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提出重大项目需求,实施本单位制式服装配备工作;依法组织收取和上缴罚没款项收入;承担单位财务资金审计监督工作;承担单位后勤管理工作;承担精准扶贫工作。

(二)政策法规室。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担纪检监察、信访等工作。

(三)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室。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承担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服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承担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四)反不正当竞争与稽查室(挂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措施和指南;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承担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查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承担起草公平竞争文件和政策措施;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承担全区稽查办案工作,完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跨区域案件的协调工作。

(五)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监督室。组织实施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市场行政执法;组织实施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网络交易市场监测工作;依法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

(六)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室(挂知识产权办公室牌子)。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我区广告业规范发展;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建立完善广告业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区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广告投诉举报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商标品牌战略规划的实施工作;指导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注册工作,负责注册商标的培育及管理上报工作;拟订注册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积极拓展商标品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代理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承担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申报和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承担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承担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七)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室。承担全区消费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区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法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消费环境建设;承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八)质量监督管理室。承担全区质量发展工作;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区战略、质量提升活动;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本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综合协调应急管理室。承担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组织督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机制;承担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办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食品生产安全检验检测管理室。承担全区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十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室。承担全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制定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承担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十三)标准计量室。承担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和农业标准规范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行为进行监督,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对各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监督检验检测活动;协调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四)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室。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现场、经营场所检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零售行政许可、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编码规则、注册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备案,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公告和处置;定期发布质量公告;承担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的检查和处罚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承担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承担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十五)市场监管与价格监督检查室。组织开展全区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和监督工作,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的规范监管工作;承担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计划安排及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和申诉案件;开展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义务价格监督员工作。

联系电话:0972——862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