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
浏览:7965次 时间:2021-06-16 来源:本站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民生改善和高品质生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城市的更新,以及存量住房的改造提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齐老旧小区改造在卫生防疫、社区服务等等方面的短板。2019年以来,李克强总理两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作出明确部署。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为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我省自2018年开始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来,共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10万套,落实国家补助17.86亿元、省级补助5.53亿元,已改造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我省《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行动,对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框架

去年8月,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厅着手起草《实施方案》。为使《实施方案》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创新性,我们深入全省各地进行现场调研、赴甘肃省调研学习和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和意见征询会,并先后两次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金融机构、各市州政府及城乡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送审稿)》。2020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征求了23家省直部门的意见建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2月19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月22日印发各地执行。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改造范围和内容,确定了老旧小区的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第三部分重点任务,从建立健全动员群众共建机制、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项目推进和管理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第四部分强化组织保障,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等三个方面保障措施。

三、解读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改造范围。为避免出现先改造后拆除等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将“建筑主体结构完好(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在合法建设使用期内、主体和基础没有明显损坏或经加固完善后达到安全要求的)、未来5年内未列入征收计划”作为是否纳入改造范围的标准之一。明确了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2000年之后建成、符合改造条件的小区按照一定比例逐年纳入改造计划。

(二)区分了改造内容。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三类。基础类涉及居民基本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日常生活保障的基本设施;完善类是指满足居民改善型生活需求和生活便利需要的改造内容,比如加装电梯;提升类主要是指养老、托育等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基本类应改尽改,完善类和提升类根据实际需求,由居民“点单式”选择。

(三)确定了居民参与机制。改不改、改什么、怎么改、钱从哪里来、改后怎么管等问题,都需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由街道社区、相关单位与居民共同协商确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小区党组织、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小区自治联席会议机制。

(四)拓宽了改造资金筹集渠道。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落实模式,即:财政支持、居民出资、社会力量和专业经营单位出资,并支持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资金,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支持作用。同时,明确了中央和省级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均可作为居民出资部分。

(五)突出了存量资源整合利用。针对老旧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单个小区无法一对一配建相应公共设施,小区内部分锅炉房、车库、食堂等房屋闲置等实际,提出清理整合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用于增设养老、托幼、助餐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房屋改造为养老、物流、超市等便民服务设施。

(六)落实了实施主体。针对大量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要依靠政府投资的实际,明确了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原产权单位等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

(七)优化了项目审批流程。为加快项目开工进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特点,对改造方案实行联合审查和专家论证,作为改造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依据,精简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环评手续、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前置审批、审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