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7月1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6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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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 | 乐都区中坝乡柏杨沟石膏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乐环〔2021〕57号 | 2021年7月12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