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府复决字(2019)第04号
申请人:海东市××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
法定代表人: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苟××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7月3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一家由原乐都县人民政府为了建设高原特色现代化农业(乐都)示范园而招商引资、经过各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有效经营权证的养殖企业,成立于2009年2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占地面积63.11亩,经营房屋面积15000余平方米。是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0年9月,被农业部、青海省农牧厅认定为“国家标准化示范场”,先后被评为“先进私营企业”“文明诚信私营业”等。
申请人公司位于碾伯镇水磨湾村。为了研究申请人公司为何会被要求关停、转产、拆除,以及为何不给予任何补偿等事项之需要,申请人于2019年4月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公开已经批准的或正在批准的位于碾伯镇水磨湾村地块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时间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2、公开设计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地块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等信息,以及包括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
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更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我单位没有出台相关的任何信息,无公开信息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4月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签收,2019年9月2日通过国内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在本机关受理本案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