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解读
浏览:3984次 时间:2022-06-29 来源:乐都区政府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来抓。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蓝图、施工图和时间表。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这些重大决策部署和指导性要求,进一步凸显了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牵引作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和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守责尽责、失责追责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机制,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中以责任督察促进担当作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规定》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又一重大制度安排,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载体和有效抓手。为了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专门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规定》的学习贯彻。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5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开展督察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坚持的原则和适用的范围等。明确督察对象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督察的单位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为督察对象和内容。

《规定》第6条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负有主体责任,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负有第一责任人责任,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法治政府建设负分管责任。

《规定》第7条明确了对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职责方面督察的内容,重点督察以下六个方面: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发挥党委在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及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要求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汇报;(二)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三)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指导本级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支持本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五)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党委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重点督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规定》第8条明确了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督察的内容,主要督察以下九个方面:(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制订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等情况;(二)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情况;(三)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推进政务公开等情况;(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情况;(六)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情况;(七)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八)积极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等情况;(九)统筹推进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情况;(十)对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重点督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规定》第9条明确了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督察的内容,主要督察以下12个方面。督察内容与以上对县级以上政府督察内容基本一致。

第三章为督察组织实施,共12条。规定了督察方式方法和督察结果的运用等。督察的方式为书面督察和实地督察两种方式。可以开展全面督察,也可以就领导的重要批示落实、重大决策事项落实、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等某一方面进行专项督察。督察结束后,督察单位要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可以以督察通报等形式向上级机关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督察情况汇总发现的问题,作为被督察单位及其领导考核评价干部重要参考或者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为年度报告,共5条。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公示等方面的要求。规定每年3月1日之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查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依据、督察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及督察人员的工作纪律等。第29条规定:督察工作中发现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影响中央政令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三)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五)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或者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六)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依法依规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督察单位可以建立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明确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追责的五种行为。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本规定施行的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