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5906次 时间:2020-06-17 来源:本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精神,进一步减轻我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完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经乐都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上报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研究通过并印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至各相关单位,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青医保局发〔2019152号)精神,对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的,经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疗机构确诊并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实行进一步医疗待遇保障,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已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的,经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疗机构确诊并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保障水平。保障对象“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报付。“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门诊用药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三)政策衔接。已纳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仍继续执行原政策,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两病”用药患者因病情加重符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标准的,按政策规定鉴定后享受相关待遇。保障对象“两病”门诊用药与特殊药品使用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可同时享受。